案件情况:
原告柳溪公司是研发、生产涂装设备的公司,主要为企业提供电泳、氧化、喷漆、喷粉表面处理涂装生产线。原告自1997年成立以来服务过多家知名企业,其中所完成的项目中不乏有的成为了涂装行业的经典之作而受到业界的好评。为进一步拓展公司的业务,加强对公司的宣传,原告特委托摄影公司对所设计完成的部分项目进行拍摄,并将相片制作成宣传册进行展示宣传。
被告互成公司成立于2006年,与原告经营同业,且被告互成公司现有的四名股东是原告的离职员工,在离职之前在柳溪公司担任技术人员和销售人员。
原告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被告互成公司的的网页、宣传册、宣传的PPT上使用了与原告相同或相类似的照片进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