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被告M公司(反诉原告)和原告P公司(反诉被告)于2018年9月10日签署《技术开发合同》,约定委托方P公司委托受托方M公司开发在移动手机端环境下运行的平台软件,软件需求双方协商确定,并于合同附件《项目开发需求表》中载明。
合同签署后,双方依照约定开始履行,P公司依约定向M公司交付了首期款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M公司发现P公司的需求远超过合同签署初期的需求,然而依然积极配合和积极履行约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前后,M公司发现P公司的要求需要得到微信的授权,并及时将此情况告知了P公司。
然而P公司以M公司在接受委托之前就应该知道该开发合同是否需要授权为由,认为M公司应已经考虑授权所带来的问题,并拒绝予以解决授权问题。随后,P公司向M公司发出律师警告函,认为M公司违约,并应解除合同,且承担违约责任。随后向法院起诉M公司,意欲解除《技术开发合同》,并退回首付款,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M公司在接到法院转送的P公司起诉状后,即委托法尔所律师应对诉讼。本所律师在充分分析案情和案件策略讨论后,决定建议M公司提出反诉,主张《技术开发合同》合法有效不应解除,且M公司已经完全依照合同约定将本方责任履行完毕,并请求法院支持由P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经过事实查明,认定M公司已经完成了开发义务,委托公司无权解除合同,支持了反诉请求,并驳回了P公司的请求,判决P公司应当支付尾款和违约金。
法尔律师点评
软件开发的技术开发合同纠纷往往难在举证证明,因为技术开发行为通常是代码和软件编程,领域外人士需要结合代码之外的其他证据来综合判断一个技术开发合同是否完成。所以这就需要技术开发受托人在律师的帮助下找寻证据。
同时技术开发受托人在日常工作中也应务必注意相关法律风险。例如,合同中对于解除权的约定要谨慎;对于开发要求、工期等合同履行中常见的情形,由于直接关系到违约与否和最终的价款支付,处理要及时且正式;如合同变更,要订立书面补充协议等等。
软件开发合同的受托方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尤其是委托方的开发需求,委托方可能无限扩展,且时时更改,导致开发方付出大量工作却最终还要面临开发不能的风险负担或合同违约责任。因此应当对开发需求做出明确且可量化的框架约定。
最后,提醒在合同履行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应遵照合同约定的共同目的全面履行合同,而不应将合同看成是一方欺压另一方的武器。在法律风险发生之前,就应该让律师介入,而不是等到风险发生之后才想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