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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出台应对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供给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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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纳入支持范围的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指纳入统筹调度的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口罩或者防护服生产企业,下同),鼓励其自购应急物资生产线设备生产疫情防控应急物资,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购买的应急物资生产线设备并在此期间投入使用的,具备生产医用防护口罩资质或医用防护服资质的企业按其设备购置成本的30%给予补贴;不具备生产医用防护口罩资质的生产企业生产口罩的,按其设备购置成本的20%给予补贴,若在政府统筹调度期间,该企业获得生产医用防护口罩资质,扶持金额按照其设备购置成本的30%补齐,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800万元(本条政策可与《深圳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中“鼓励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扩大技术改造投资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购买的设备,按不超过设备投资的 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同时申请)。


二、对于纳入支持范围的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凡在政府统筹调度期间专为应急主要物资生产新租厂房的,按所在片区工业生产用房租金参考价格给予全额补助3个月,补助期限可视疫情防控情况适当延长。


三、对于能够新增产量且已纳入支持范围的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有贷款需求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相应名录,由深圳市龙岗区金通小贷贷款有限公司提供封闭运行的订单贷款(订单回款直接支付至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年利率设定为1.5%,贷款期限不超过半年。


四、对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和自产自用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的企业,凡在疫情防控期间将相关产品发放给本企业员工用于连续生产经营(不属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不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建立“一厂一组”驻厂联络制度,专人专班协调解决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和自产自用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企业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能源要素等方面困难问题,督促企业将自用以外的相关产品按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价格优先售给辖区其他企业。


六、鼓励纳入支持范围的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开足马力组织生产,本次疫情结束后,纳入支持范围的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全部直接确认为龙岗区应急物资定点采购单位。


七、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 年12月31日,由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来源:龙岗政府在线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关于促进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供给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http://www.lg.gov.cn/xxgk/zwgk/tzgg/202002/t20200208_190045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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