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急生产资助对象
鼓励区内企业生产疫情防控应急物资,支持区外企业在坪山投资落地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项目。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包括:
(一)医用防护服 GB19082-2003
(二)N95医用级防护口罩 GB19083
(三)医用外科口罩 YY0469-2011
(四)医用一次性使用口罩
(五)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重要原材料和关键设备
(六)医用护目镜/防护面屏/负压防护头罩
(七)医用隔离衣
(八)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
(九)经卫生健康、药监部门依程序确认治疗有效的药品和疫苗
(十)经区卫生健康部门认定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消杀的消毒液
(十一)经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用于疫情防控的应急物资
上述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项目的企业注册地址及生产、销售环节均在坪山区,相关产品已取得或正在紧急申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且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形成有效产能,并经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认定的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为本措施资助对象。
二、具体措施
(一)鼓励支持区内外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布局生产紧缺物资,为企业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优先提供产业空间保障。
(二)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专为应急物资生产新租厂房的,按实际发生租金的100%给予6个月租金资助,根据疫情发展情况,资助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三)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专为应急物资生产装修或改造洁净厂房的,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支持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抓紧开展扩产扩能和技术改造,自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启动时起至本次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结束,按企业购买的应急物资生产线设备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省、市、区关于设备购置的补贴费用总和不超过企业设备购置总额(本条政策可与《深圳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中“鼓励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扩大技术改造投资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购买的设备,按不超过设备投资的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同时申请)。
(五)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新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取得备案的医疗器械,在《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的基础上,给予一类医疗器械10万,二类医疗器械20万,三类医疗器械100万元的额外奖励。
(六)协助缩减企业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产品注册的有关审批环节,建立应急审批“对接绿色通道”,对于已缴纳的相关费用予以全额资助。
(七)加强物流运输保障,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紧急物资,区政府将全力协调,为企业的物资运输开辟“绿色通道”,保障疫情防控物资运输顺畅。
(八)本措施资助内容仅限于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相关费用,无关支出不予资助。申请资助的厂房租金、装修或改造洁净厂房费用、设备购置费用等不得超出市场合理价格范围。
(九)本措施与我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
(十)上述措施仅为解决短期内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需求。执行期间,相关物资已完全满足辖区防疫要求的,经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物资保障组认定,后续不再受理相应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的资助申请。
(十一)享受本措施支持的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除自用以外应优先服从政府应急采购安排,对辖区其他企业应以政府采购价格优先销售供给。
(十二)产品正在申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NMPA)认证的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在产品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证后按本文申请资助。
(十三)疫情防控期间,因企业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出现疫情防控隐患甚至导致新增确诊或疑似病例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措施相关支持条款。
(十四)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生效之日起至本次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时止。
(十五)本文件解释权为区政府,由区政府授权区投资推广服务署承担具体工作。
来源:坪山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