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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知识产权局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101(4)条和《欧盟外观设计实施细则》第58(4)条的规定,影响欧盟知识产权局前程序各当事方的所有截止日期在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4月30日之间(包括2020年3月9日和2020年4月30日当天)的法定期限,延长至2020年5月1日。
5月1日星期五是一个公共假期,实际上,这意味着截止日期将延长至5月4日。
来源:
https://euipo.europa.eu/ohimportal/de/news/-/action/view/5644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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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局
鉴于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的影响所引起的问题,在时限延误的情况下,请关注《欧洲专利公约》(EPC)和《专利合作条约》(PCT)所规定的一般法律救济措施,特别是根据本通知的EPC细则第134条第(2)款的适用,以及EPC细则第134条第(5)款和PCT细则第82条之四.1款的可能适用。
与许多其他缔约国一样,欧洲专利局所在地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正在经受人员流动、社交以及某些服务、交流和公众日常生活的限制,符合EPC细则第134条第(2)款中定义的不可抗拒事由。因此,为所有当事人及其代表将本通知即日起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17日。根据EPC第150条第(2)款,这也适用于按照PCT提出的国际申请。如果不可抗拒事由持续至上述日期后,则将发布另一条通知从而进一步延长上述有效期。
在与本通知第2段不冲突的情况下,对于本通知未涵盖的情况,EPC细则第134条第(5)款为异常状况所导致的申请人、当事人或其代表的居住地或者营业地无法正常投递或者传输邮件的情况提供了保障。此规定适用于申请人不可控的异常状况所导致的时限延误的情况,因此,在受疫情影响的地区[1],任何遭受干扰影响的申请人、诉讼当事人或其代表均可援引。
根据EPC细则第134条第(5)款的规定,如果相关人员可以提供证据表明,在期限届满日前十天内的任一天由于此异常状况而导致时限延误,并且最迟在不可抗拒事由结束后的第五天完成邮寄或传送,那么误期收到的文件应视为已经按期收到。
在与本通知第2段不冲突的情况下,有关PCT适用的期限和条件,请参见PCT细则82之四.1款。特别是,任何相关当事人可以提交令人信服的证明,其未能遵守PCT的时限是由于在其居住地、营业地或者逗留地发生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类似原因造成的,并且已经在合理限度内尽快办理了相关手续(不迟于有关期限届满后6个月),则时限的延误应予以宽免。该规定适用于在国际阶段待审的国际申请,但不适用于优先权期限。
[1] 截至3月17日,高危地区名单已更新如下:中国,韩国,伊朗,意大利,德国(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海因斯贝格),法国(大东区),奥地利(蒂罗尔州),西班牙(马德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华盛顿州及纽约州)。请注意,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区域定义可能会发生变化,请访问欧洲专利局网站进行定期更新。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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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商标局
对于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答复美国专利商标局意见通知书,并导致相应专利申请被视为放弃或相应复审流程终止、受限的,如果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依法提出程序恢复请求,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依法免除恢复相应程序申请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须在专利放弃通知书发出之日或专利复审流程终止、受限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个月内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相关程序恢复请求并附上该通知,即被自动视为要求免除相关恢复费用。
如未收到专利放弃通知书或专利复审流程终止、受限通知书,则在专利申请放弃日或复审程序终止日、受限日起6个月内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相关程序恢复请求。请求中应就相关专利从业者、专利申请人或至少一名发明人因受疫情影响延迟答复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对于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答复美国专利商标局意见通知书,并导致相关商标注册申请被视为放弃的,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依照规章根据请求免费恢复已放弃商标注册程序。申请人应填写商标电子申请系统(TEAS)中“恢复已放弃商标申请”表格请求恢复。
对于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答复美国专利商标局意见通知书,并导致相关商标注册流程取消或超期的,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依照规章根据请求免费重启已取消或超期流程。申请人应填写TEAS系统中“向局长递交请求书”表格请求流程重启。
申请人须在放弃通知书或取消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个月内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请求。如未收到放弃或程序中断通知书,则应在TEAS系统提示申请被视为放弃或注册程序取消或超期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请求。申请人须在请求中说明因受疫情影响延迟答复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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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特许厅
任何在韩国特许厅申请专利的申请人,无论国籍,凡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而导致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或支付费用的,均可享受韩国特许厅的救济。
为申请救济,申请人应提交救济申请或支付说明,同时应提交解释说明和证明材料。以下是相关的法律条款供参考用。
相关条款
-韩国专利法第16条(无效程序)、商标法第18条(无效程序)、外观设计保护法第18条(无效程序)
条款规定,非因被通知进行补正的人的原因而导致其未能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韩国特许厅厅长或韩国特许厅审判院院长可以根据被通知进行补正的人的请求在相关影响因素消除后的两个月内撤销无效。
-韩国专利法第67-3条(专利申请的恢复)
如果由于非因专利申请人的原因,因专利申请人不符合任何规定的期限而导致一项专利申请已被视为撤回或驳回决定成为最终的,那么专利申请人可以自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后的两个月内请求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或复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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