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已于2020年10月17日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的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1、专利申请人自2021年6月1日(含该日,下同)起,可以通过纸件或离线电子申请形式,提交请求保护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提交请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书面声明。
3、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及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保护期限为十五年。
1、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出现“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情形,申请人可以通过纸件形式提出请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
2、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可在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副本,外观设计专利在优先权日三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副本。
3、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利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程序中要审查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发明是否涉及原子核变换方法和所获得的物质。
自2021年6月1日起,自新药上市许可请求获得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专利权人可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1、对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自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可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2、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以纸件形式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
3、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权人可通过纸件形式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