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针对商标、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和奖励自2021年最后一批次资助奖励拨付完成后,全面取消此类资助和奖励,连同其他核准制一般性资助奖励,自2022年度起统一执行新操作规程。
修订前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10号)(以下简称原操作规程)第十条“商标注册资助”自2022年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下同)起不再执行。
原操作规程第十一条“著作权登记资助”自2022年度起不再执行。
原操作规程第十三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后资助”自2022年度起按新操作规程第九条执行。
新规第九条
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后资助。资助标准为:给予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一次性资助每家1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高等学校或者科研组织;
(2)申请人已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为有效状态;
(3)申请人获得上述认证的时间在资助申请日的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4)申请人未获得过市级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资助。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可以免交此项材料;
(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证书有效性的相关材料。
原操作规程第十四条“知识产权项目配套奖励”自2022年度起按新操作规程第十条执行。
新规第十条
实施知识产权项目配套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获评中国专利奖的,金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0万元,银奖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优秀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
(2)获评广东省专利奖或杰出发明人的,金奖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银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优秀奖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杰出发明人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
(3)获评深圳市专利奖的,每项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获评“中国商标金奖”的,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
(5)获评“中国版权金奖”的,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
申请人应当于获得奖项后的下一年度提出配套奖励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可以免交此项材料;
(3)获得奖项、资质的相关文件。
原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专利代理从业培训项目资助”自2022年度起按新操作规程第二十六条执行。
新规第二十六条
实施专利代理从业培训资助,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代理从业培训,夯实专利代理从业人员的基础业务能力。资助标准为:对新招聘专利代理从业人员的培训按每人一次性5000元的标准对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予以资助,每家每年资助不超过2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的分公司;
(2)申请人已与新招聘专利代理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年以上,已为其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且申请本条规定的资助时仍在职;
(3)新招聘专利代理从业人员为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毕业生,最高学历毕业证的发证时间距离资助申请截止日不超过2年;
(4)申请人已建立从业培训课程体系并开展从业培训。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可以免交此项材料;
(3)新招聘专利代理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件、劳动合同、最高学历证书、社保卡以及资助申请日前连续6个月以上社保缴纳凭证;
(4)申请人专利代理从业培训课程体系相关材料;
(5)申请人近2年开展的专利代理从业培训活动签到表、现场照片、培训课件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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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操作规程第二十六条“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配套奖励”自2022年度起不再执行。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