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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 原则上需要至少一件创新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并已授权的专利

发布时间:2023-12-20
46.4K


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PART.一

总则


01


为发挥专利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 极作用,规范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关于 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 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 〔2022〕8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 知办发办字〔2023〕25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 中心管理办法》(国知办发保字〔2023〕4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02


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深圳中心”) 负责深圳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03



本办法所称的备案主体,是指在深圳中心完成预审备案审核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04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机构,是指在深圳中心完成注册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机构。



05


本办法所称专利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 权局提交专利申请或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之前,由深圳中心 针对备案主体提交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 设计)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进行预先审查,进而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并缩短审查周期的服务。


06


专利预审服务遵循“公平公益、主体自愿、优 质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深圳中心对专利预审服务不收 取任何费用。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应遵守各级知识产权行政 管理部门和深圳中心关于专利预审服务、专利申请及专利代 理的有关规定。备案主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专利预审相关业 务的,应选择诚信守法、代理质量好、服务水平高的专利代理机构。



07


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应配合深圳中心工作,积极参加深圳中心组织的活动,并积极反馈服务需求和服务评价信息。




PART.二

备案主体管理


08



备案主体的申请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包括深汕合作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二)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应符合深圳中心的产业领域;


(三)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具备良好的专利工作基础原则上需要至少一件创新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并已授权的专利,特殊情况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五)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09



申请成为备案主体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需在预审管理平台进行注册,并提交备案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主体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相关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深圳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010



备案申请经深圳中心初审、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深圳中心实施备案主体名单动态管理。


011


备案主体办理专利预审业务时,应签署《深 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承诺书(试行)》(以下简称《承诺 书》),遵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预审的有关规定,符合《深 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试行)》(以下简称《申请须知》)等文件要求。




PART.三

代理机构管理


012


代理机构应在深圳中心完成预审注册后,方可接受备案主体的委托代理专利预审业务。代理机构只需要注册,无需备案。


013



代理机构的预审注册条件: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
(三)近三年内未发生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受到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014



代理机构在预审管理平台预审注册,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加盖公章)。


015


深圳中心对代理机构在预审管理平台上的注册进行审核。



PART.四

预审申请管理



016


深圳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预审 的相关规定,规范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专利预审申请行为, 对不遵守规范的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给予提醒、暂停服务或 停止服务等处理措施。暂停期满的,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可书面申请恢复专利预审服务。


017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在深圳中心预审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
(一)预审申请案件形式问题过多或反复修改仍不符合预审要求,原则上同一案件返回修改不得超过两次;
(二)未针对预审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三)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证明材料且无合理理由;
(四)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涉嫌《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 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中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018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
(一)专利正式申请文本与深圳中心预审合格文本不一致;
(二)未按要求提交 XML 格式的申请;
(三)在收到深圳中心预审合格结论后,未有正当理由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3个工作日)未进行正式申请;
(四)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后未能在2个工 作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网上缴费和在预审管理平台 中录入申请号,因系统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费用缴纳延误的除外;
(五)在收到深圳中心预审结论前,对相应案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正式申请;
(六)因其他不规范行为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019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快 速审查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加快标记被取消的,予以提醒:
(一)在审查过程中进行了著录项目变更;
(二)未按要求提交 XML 格式文件;
(三)未在《承诺书》的规定时限内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通知书;
(四)因其他不规范行为导致案件加快标记被取消。


020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停预审服务三个月
( 一)备案主体3个月内提交6件及以上预审申请案件(以实际受理量为准),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
(二)代理机构3个月内提交12件及以上预审申请案件(以实际受理量为准),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
(三)备案主体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服务相关业务;
(四)其他不符合深圳中心专利预审相关规定且影响较大的专利预审申请行为。


021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停预审服务半年:


(一)备案主体一年内提交10件及以上预审申请案件(以实际受理量为准),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


(二)备案主体一年内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备案主体通过深圳中心预审后授权的发明专利维持年限不足2年的;


(四)备案主体通过深圳中心预审后获得授权的专利,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


(五)备案主体干扰或不配合专利预审相关工作的。


022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停预审服务半年:

(一)代理机构一年内提交10件及以上预审申请案件(以实际受理量为准),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


(二)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中处于异常状态,或国家、省、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公布该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代理机构干扰或不配合专利预审相关工作的。


023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备案资格,且三年内不受理备案申请:
(一)备案主体通过预审途径提交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二)备案主体一年内提交10件以上预审申请案件(以实际受理量为准),不合格比例超过70%的;
(三)备案主体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四)备案主体提交伪造、编造或变造的材料,包括备 案申请表信息填写与真实信息不符,提交虚假的生产经营研发证明;
(五)备案主体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预审相关业务的。


024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预审注册资格,且三年内不再提供预审服务:
(一)代理机构通过预审途径提交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二)代理机构一年内提交10件以上预审申请案件(以实际受理量为准),不合格比例超过70%的;
(三)代理机构存在虚假宣传“包授权”、“有特殊途径通过快速预审”等误导公众、扰乱预审秩序的行为;
(四)代理机构提交伪造、编造或变造的材料,包括注 册申请信息填写与真实信息不符,提交虚假的生产经营研发证明;
(五)代理机构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预审相关业务的


025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停止预审服务:
(一)暂停预审服务两次后,又违反第二十条至二十四条任一项规定的;
(二)存在重复专利侵权、不依法执行、专利代理严重 违法、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提交虚假文件、假冒专利、 骗取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费用、恶意侵犯知识产权、无资质代理等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行为;
(四)存在严重干扰预审审查工作的行为或对预审人员恐吓、威胁、要挟等,影响预审工作的情形;
(五)假借预审业务开展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情形;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情形。



PART.五

附则


026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应当积极支持预审管理工作,及时跟进相关专利预审申请事务。


027



本办法由深圳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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