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专利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 极作用,规范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关于 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 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 〔2022〕8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 知办发办字〔2023〕25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 中心管理办法》(国知办发保字〔2023〕4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深圳中心”) 负责深圳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备案主体,是指在深圳中心完成预审备案审核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机构,是指在深圳中心完成注册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专利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 权局提交专利申请或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之前,由深圳中心 针对备案主体提交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 设计)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进行预先审查,进而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并缩短审查周期的服务。
专利预审服务遵循“公平公益、主体自愿、优 质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深圳中心对专利预审服务不收 取任何费用。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应遵守各级知识产权行政 管理部门和深圳中心关于专利预审服务、专利申请及专利代 理的有关规定。备案主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专利预审相关业 务的,应选择诚信守法、代理质量好、服务水平高的专利代理机构。
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应配合深圳中心工作,积极参加深圳中心组织的活动,并积极反馈服务需求和服务评价信息。
(一)登记注册地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包括深汕合作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二)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应符合深圳中心的产业领域;
(三)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具备良好的专利工作基础,原则上需要至少一件创新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并已授权的专利,特殊情况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五)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申请成为备案主体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需在预审管理平台进行注册,并提交备案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相关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深圳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备案申请经深圳中心初审、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深圳中心实施备案主体名单动态管理。
备案主体办理专利预审业务时,应签署《深 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承诺书(试行)》(以下简称《承诺 书》),遵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预审的有关规定,符合《深 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试行)》(以下简称《申请须知》)等文件要求。
代理机构应在深圳中心完成预审注册后,方可接受备案主体的委托代理专利预审业务。代理机构只需要注册,无需备案。
深圳中心对代理机构在预审管理平台上的注册进行审核。
深圳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预审 的相关规定,规范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专利预审申请行为, 对不遵守规范的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给予提醒、暂停服务或 停止服务等处理措施。暂停期满的,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可书面申请恢复专利预审服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停预审服务半年:
(一)备案主体一年内提交10件及以上预审申请案件(以实际受理量为准),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
(二)备案主体一年内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备案主体通过深圳中心预审后授权的发明专利维持年限不足2年的;
(四)备案主体通过深圳中心预审后获得授权的专利,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
(五)备案主体干扰或不配合专利预审相关工作的。
(一)代理机构一年内提交10件及以上预审申请案件(以实际受理量为准),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
(二)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中处于异常状态,或国家、省、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公布该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代理机构干扰或不配合专利预审相关工作的。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应当积极支持预审管理工作,及时跟进相关专利预审申请事务。
本办法由深圳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