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节能减排技术应用专项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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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点扶持领域

(一)节能方面

主要包括: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等。

(二)减排及污染防治方面

主要包括:高效除尘、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扬尘抑制项目等。

二、扶持数量、方式、金额和审批流程

(一)扶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扶持方式: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政府采用直接补助方式予以扶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所需成套装置、设备仪器、必要软件和技术的购置。

(三)扶持金额: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按经专家评审核定的项目固定资产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四)审批流程:发布指南—自愿申报—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委务会审议—征求意见—社会公示—下达计划。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或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2.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申报新建或在建项目的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率在70%以内。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不得申报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4年本)》、《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本)》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2.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要求;

3.节能减排效果明显,项目实施后迅速形成显著的节能量,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

4.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在行业内或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好示范意义,对节能减排工作具有较强带动作用;

5.对已建成项目完工时间的界定原则上追溯年度不超过2年,对在建项目完工时间的界定原则上从申报之日起建设期不超过1年,对新建项目原则上从申报之日起建设期不超过2年;

6.项目在深圳(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且经专家评审后认定的与节能减排相关的总投资不低于300万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或奖励: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申报企业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申报企业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格(样式见附件1.1、1.2)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2.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在建或新建项目与已建成项目分别按照对应编制大纲的要求编制提交,编制大纲见附件1.3、1.4)。

(三)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已建成项目提交,编制大纲见附件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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