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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强基工程扶持计划

发布时间: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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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领域

(一)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配套资助

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建设。

(二)国家工业强基工程推广应用项目

支持企业参与国家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

(三)市级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

支持企业开展以提升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工业基础能力为核心的项目建设。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行动方案(2017—2020年)》(深府办〔2017〕22号)

(二)《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17〕9号)

(三)《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深经贸信息规〔2018〕7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滚动安排。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

1.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配套资助

事中资助(配套资助)。按照国家资助额度的50%给予市级财政配套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1000万元,国家和市级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

投资总额的50%。


2.国家工业强基工程推广应用项目

事后资助。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含中试、检验、检测、认证、用户体验、培训、专业学术会议和专业期刊信息发布等投入)的50%给予

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3.市级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

事后资助。按照项目申报截止前2年度内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独立法人的企业,且项目在深圳市实施;

(二)申报项目所在产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三)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具备开展申报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不得存在多头申报或与有关市级财政性资金资

助项目存在重复的情形(技术改造普惠政策除外)。


专项申报条件:

(一)申报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配套资助须同时满足的条件:已获得国家工信部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资助且未获得过市级财政资助;

(二)申报国家工业强基工程推广应用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参与国家工业强基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且完成国家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方案的验收;

(2)申报项目须在国家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方案验收批复之日起2年内提出,项目投入的资助时间自批复之日起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

(三)申报市级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年度工业强基工程重点突破方向或符合市产业重点发展方向;

(2)未曾获得国家工信部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资助。

五、申请材料

申报材料由基础申报材料和专项申报材料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www.szjmxxw.gov.cn

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及地税)、(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上年度国税及地税的完税证明和税务违法记录证明(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申报时尚未完成审计报告编制,应提交2016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和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审计报告要求编制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专项申报材料:

(一)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配套资助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工信部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资助资金下达文件;

(2)申报国家工信部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资助的申请材料;

(3)工业强基工程项目国家资金到款凭证;

(六)国家工业强基工程推广应用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方案验收批复文件;

(2)推广应用投入经费明细清单(具体票据、合同等佐证材料无需提交窗口受理,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二)市级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深圳市市级工业强基项目实施方案》;

(2)项目投入经费明细清单(具体票据、合同等佐证材料无需提交窗口受理,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

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http://www.szjmxxw.gov.cn/在线填报。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经贸信息委。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6 月4 日9时至2018 年6 月 22日24时(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7月2日(工作时间);

3.咨询电话:25110539,25103306,25979670。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八、申请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或会同财政部门)。

九、办理流程

市经贸信息委发布指南――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贸信息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市经贸信息委核定资助金额――社会公示——下达资金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

资金有关资料——市经贸信息委拨付资助资金。


十、办理时限

分批处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到市经贸信息委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注意事项

(一)申报项目建设内容不得与已资助项目交叉重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

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二)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市统计部门认定

超出误差范围的取消资助,多次出现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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