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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远洋渔业项目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18-08-09
46.4K
2018年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远洋渔业项目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符合申报条件的2017年度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远洋渔业企业新建或购买二手远洋

渔船、境外渔业资源使用费、远洋渔船自捕海产品回运费、建设海产品加工厂及配套专用冷库进行资助;对符合申报条件的2017年度在深圳行

政区域内注册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且持南沙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南沙捕捞渔船自捕海产品回运费进行资助;对符合

申报条件的2017年度国内外大型远洋渔业企业来我市设立总部进行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7〕68号);
(二)《深圳市财政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3〕3号);
(三)《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远洋渔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海洋〔2014〕22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支持数量:受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资助方式:本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经过自愿申报、专项审计、受理机关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社会公示等规定程序后,通过国库集中

支付方式拨到项目单位账户。

四、申报条件

具有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且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远洋渔业企业,以及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

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且持南沙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赴南沙生产的渔业企业。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www.szjmxxw.gov.cn在线填报《深圳市远洋渔业项目专项资

金资助申请审核表》(附件1)、《新建或购买二手远洋渔业渔船情况统计表》(附件2)、《入渔费用(境外渔业资源使用费)情况统

计表》(附件3)、《自捕远洋海产品回运量情况统计表》(附件4)、《自捕南沙海产品回运量情况统计表》(附件5),提供通过该

系统打印的申请表及相关表格纸质文件原件。

(二)各资助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新建远洋渔船申请补贴需提交材料:
(1)申请专项资金报告(附上《深圳市远洋渔业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申请审核表》、《新建或购买二手远洋渔业渔船情况统计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5)农业部渔船建造审批件、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文;
(6)造船合同书及外购设备合同书;
(7)渔船竣工造价结算单(企业造船合同指定船厂出具的造价结算单及相关发票,以及购置设备清单、发票等);
(8)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
(9)自捕远洋海产品进入深圳境地海关报关单;
(10)已获取国家补贴的有关证明材料(仅限已获取国家补贴的渔船);
(11)入渔配额证明(仅限需要配额的海区);
(12)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我市远洋渔业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远洋渔业企业提供)。
2.申请购买二手远洋渔船补贴需提交材料:
(1)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附上《深圳市远洋渔业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申请审核表》、《新建或购买二手远洋渔业渔船情况统计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单位财务审计报告;
(5)渔船买卖合同书、设备改造合同书及购买设备发票等;
(6)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
(7)自捕远洋海产品进入深圳境地海关报关单;
(8)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文;
(9)入渔配额证明(仅限需要配额的海区);
(10)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我市远洋渔业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远洋渔业企业提供)。
3.申请境外渔业资源使用费补贴需提交材料:
(1)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附上《深圳市远洋渔业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申请审核表》、《入渔费用(境外渔业资源使用费)情况统计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4)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文;
(5)境外远洋渔业项目生产情况报告;

(6)缴纳境外渔业资源使用费的相关票据或证明,同时提供相关生产区域、有效执照、船名船号、作业时段、缴费金额、汇率折算等

中文情况说明;

(7)自捕远洋海产品进入深圳境地海关报关单;
(8)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我市远洋渔业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远洋渔业企业提供)。
4.申请远洋渔船回运费补贴需提供材料:
(1)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附上《深圳市远洋渔业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申请审核表》、《自捕远洋海产品回运量情况统计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4)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文;
(5)入渔配额证明(仅限需要配额的海区);
(6)自捕远洋海产品进入深圳境地海关报关单;
(7)远洋渔船的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8)已获取国家资助远洋自捕水产品回运费补贴的有关证明材料;
(9)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我市远洋渔业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远洋渔业企业提供)。
5.申请南沙捕捞渔船回运费补贴需提供材料:
(1)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附上《深圳市远洋渔业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申请审核表》、《自捕南沙海产品回运量情况统计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南沙生产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南沙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及船舶检验证书;
(4)南沙渔业生产情况报告;
(5)南沙渔业季度生产情况表(附捕捞日志);

(6)进入深圳水产品交易市场的交易凭据(提供企业与深圳营销代理商签订的《代理销售合同》、企业与相应渔货交易代理商

的银行转账往来单据或交易收款凭证等);

(7)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我市渔业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渔业企业提供)。
6.申请建设海产品加工厂及配套专用冷库补贴需提供材料:
(1)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附上《深圳市远洋渔业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申请审核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单位财务审计报告;
(5)投资建设海产品加工厂及配套专用冷库项目决算审计报告、竣工决算单及相关发票等。
(6)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我市远洋渔业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远洋渔业企业提供)。
7.申请国内外大型远洋渔业企业来我市设立总部奖励需提供材料:
(1)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附上《深圳市远洋渔业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申请审核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单位财务审计报告;
(5)在深圳注册的1000总吨以上远洋渔船吨位证书。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交复印件,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非空白页(含封面)

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相应法律责任。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单位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http://www.szjmxxw.gov.cn/在线填报。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5月7日(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修改后再提交的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7日(工作日)。
3.联系人及咨询电话:杨伟文、张荣杰,88125210、88101989
4.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8号窗口。
八、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九、办理流程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报―申请单位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济

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

定拟资助金额--上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报市财政委员会复核―社会公示―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员会联合下

达项目资助计划―享受资助的项目单位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资金。

十、办理时限
一次受理,成批处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到市财政委员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远洋渔业项目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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