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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6〕2号)、《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南》(深经贸信息规〔2017〕2
号)要求,为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现组织开展2018年度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连续经营3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并运作2年以上,
企业技术中心位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
(二)企业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技术中心组织体
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
术、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中心的场地必须有专属空间,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计入技术中心账目上的技术开发仪器
设备原值60%以上集中在技术中心场地内使用。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www.szjmxxw.gov.cn在线填报《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
告》和《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包括:
(三)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上报统计局的B107-1表、B107-2表,并加盖公章)。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
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如申报时尚未完成审计报告编制,应提交:1.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审计报告要求编制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法定代表
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2.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承诺内容包括:一是纸质申请书提交后2个月内补充提交
正式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逾期将自愿放弃项目申报;二是所提交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会计报表中的各项指标
数据,与最终编制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的相关指标数据偏差不超过5%,否则自愿放弃项目申报。
(五)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成立文件,研发经费支出主要内容与金额,技术中心内部专家、博士、专利信
息,省级及以上新工法(建筑业),参加制定的标准,国家级和省级研发平台、实验室,设备原值清单和检测机构,科技奖励等方面
的内容。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1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
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3月26日9:00至2018年4月13日17:30。(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修改后
再提交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