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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基础研究学科布局项目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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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8年基础研究学科布局项目申请指南


一、申请内容

以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原始创新成果、培养创新型人才等为目标,发展科学知识的独创性基础研究项目资助。成果形式主要以论文、著作、专利等为主。

重点支持领域: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等未来产业;先进制造、安全生产、资源环境等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及民生改善的科技领域。

学科布局重点支持科研人员结合产业需求,针对已有较好基础的研究方向或领域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推动若干重要领域或科学前沿取得突破。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 

(二)《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委,深发〔2016〕7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四)《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和未来产业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学科布局项目资助强度不超过300万元。

审批方式:学科布局项目采用“先征集、再选题、发指南,后申报”的模式,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凝练选题,以“单位申报、专家评审、处室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予以支持。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国家、省、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

(二)项目牵头申请人必须是申请单位的在职研究人员,项目完成年度不超过其法定退休时间。

(三)牵头申请人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同等水平。在站博士后不能牵头申请学科布局项目。

(四)对从事基础前沿研究的高层次人才,予以优先支持。

(五)有合作单位的,应注意以下事项:

1.合作单位不超过2个(包括2个);

2.申请书中填报合作单位名称并加盖合作单位公章。如果项目无合作单位,则明确填写“无合作单位”;

3.牵头单位项目组成员(前五位)应占三位以上;

4.有企业参与的,自筹经费金额应不低于市财政资金资助企业的金额。

(六)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申报2018年度基础研究学科布局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申请人或企业只能牵头申报1项学科布局项目;

  2.申请人或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已获2017年度学科布局或技术攻关项目资助的,不得牵头申报。但以下情况可再牵头申报一项:

(1)申请人所在单位是高校或科研院所,且为2014年以来国家、广东省和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的。

(2)申请单位为企业,且为2014年以来获得国家、广东省和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或2016年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的。    

3.申请人或企业不得同时牵头申报2018年度基础研究自由探索项目和学科布局项目;

4.牵头申请人或牵头企业在研(包括主持和参与)市级基础研究项目、技术攻关项目和创业资助项目3项以上(含3项)的,不得牵头申报;

5.同一个指南课题,一个单位只能提交一项申请。

6.申报单位同一项目当年只能申报一次,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两年内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7.已列入科技诚信异常名录的单位和人员,不得申报。

(七)申请人应认真填写项目申报书的人员信息、研发内容、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安排等内容,申请书中内容将做为合同内容生成依据。

(八)申请项目如获资助,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申请单位,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第一署名单位为申请单位。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具有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编码的“一照四号”营业执照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注册未满一年的可不提供);

(六)事业单位登记证(事业单位提供);

(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八)项目申请人主持或参与国家、省、市项目的清单(企业提供单位的项目情况)、科研成果及学术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含职称证书或学历证明、高层次人才证书、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九)项目牵头申请人在职证明或聘任合同复印件;

(十)牵头申请人或牵头企业主持和参与市级基础研究项目、技术攻关项目和创业资助项目未超3项证明(盖单位公章)。

(十一)合作协议。协议书中需注明双方研究内容分工、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牵头单位应承担大部分研发内容,资金分配比例大于等于单个合作单位资金分配比例。

(十二)有企业参与的,提供自筹经费投入承诺;

(十三)涉及临床研究项目,需提供伦理审查委员会意见。

以上材料必须在业务系统提交电子版,同时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胶装成册。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7月26日-8月15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7月26日-8月18日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电子信息领域:曾鑫鹏、李时(88101054、88103596)

生物与资源领域:王绍文、刘擎(88121057、88121058)

材料与能源领域:张俊、蒋斌(88100739、88103124)

先进制造领域:王佳佳、张智勇(88125001、88103956)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1-12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资助项目由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九、审批程序

项目征集—业务处室形式审查—综合计划处组织专家论证—项目指南发布—单位申报—受理申报材料—综合计划处组织专家评审—业务处室组织考察—业务处室形成资助方案—对拟资助项目提请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社会公示—联合市财政委(或联席会议)下达文件—项目经费拨付—项目后续过程管理—项目验收、科技报告及相关统计。

十、审批时限

结合受理情况,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  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未来产业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市科技创新委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说  明:

1.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单位代理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2.各申报单位报送我委相关数据,需同报送市统计局数据保持一致。

3.“同一项目”是指经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使用相应软件对申报项目进行查重后,相似度为30%以上(含30%)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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