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内容
对服务机构已接收科技创新券并完成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科技服务事项后的兑现。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深科技创新规〔2015〕1号;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三)《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10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部门审核、委托审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创新券兑现需满足下面全部条件:
1.申请单位是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已入库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与持券单位签订了科技服务合同、接收了创新券并按服务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科技服务事项;
2.科技创新券仅支持2016年1月1日(含)之后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协议);科技创新券支持的服务内容以合同签订日期所在年度审核入库的服务内容为准(详见附件);
3.服务协议(合同)的双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4.企业持创新券缴费的科技服务项目的兑现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服务总费用的50%,实际资助金额以创新券兑现金额为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现:
1.未按要求提供兑现申请材料(如自筹资金财务凭证、服务证明材料等)的项目,不予兑现;
2.未按服务内容要求使用创新券的项目,不予兑现;
3.科技服务合同(协议)签订日期和科技服务项目完成日期不在资助期限,不予兑现;
4.持券单位与服务机构存在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不予兑现;
5.服务机构提供的间接服务(如外包服务),不予兑现;
6.已申请或取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不予兑现;
7.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项目,不予兑现,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科技服务项目实施有关财务证明复印件(自筹资金银行转账凭证和科技服务合同费的等额发票);
(三)提供科技服务合同的复印件。服务合同需包含但不限以下条款:服务内容说明、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服务内容所对应的具体科研活动的关联性说明;未能足额兑现部分的处理方案;
(四)提供科技服务过程证明文件(如派工单、样品流转单等)和完成科技服务的证明材料(如技术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认证报告、审计报告、咨询报告等)资料复印件;
(五)提供实施科技服务项目主要人员如项目负责人或专家的简介、资质及在职证明;
(六)提供科技服务执行期服务机构银行流水(非事业单位、非上市公司提供);
(七)组织机构代码证件、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八)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九)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 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时间:2月5日至3月30日(截止至18:00)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日至4月8日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45
(三)联系电话:88127983
业务系统技术支持:86576088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8-28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同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九、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网上申报——申请单位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委托审计——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科技创新券兑现。
十、审批时限
结合受理情况,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科技创新券兑现事宜。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准文件将获得科技创新券兑现。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