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建设湾区核心、智创高地、共享家园,推动宝安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打造高质量的实体经济产业生态,根据《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
第一条 大力支持“中国制造2025”。对企业获得深圳市重大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同步奖补、扩产增效奖励(工业增加值增量奖励)、工业强基工程项目资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等项目扶持的,按市同样的标准给予100%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企业实施的项目列入国家、省、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第二条 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对首次由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三条 培育高精尖新兴产业。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机器人、智能装备、人工智能、海洋等新兴产业领域,对被认定为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骨干企业的,给予3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培育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提升企业技术中心水平。对企业内设的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加快推进技术改造倍增。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实施技术改造,对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设备(不含软件)购置价格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优质企业增资扩产。对我区产值超过5亿元且增长率达到15%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新租赁厂房(已租满12个月)实施增资扩产的,按新增租赁面积计算,给予企业12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5元、面积不超过3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 鼓励工业园区转型升级。扎实有效推进宝安区工业区转型升级暨“散乱污危”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研究出台措施,对配合整治的“散乱污危”园区运营主体给予支持,拓展产业发展空间,促进园区产业提升。
第二章 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培育服务业品牌。对首次获得 “中华老字号”、“广东老字号”、“深圳老字号”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对首次获得“中国连锁经营百强”认定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深圳连锁经营50强”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九条促进现代商贸业规模发展。对纳入本区商业统计,上一年度年销售额同比增长达15%,且年销售额10亿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或1亿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超过上述增速的,每提高5个百分点再奖励20万元,单家企业全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纳入本区商业统计,上一年度年营业额同比增长达15%,且年营业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或餐饮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超过上述增速的,每提高5个百分点再奖励10万元,单家企业全年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培育电子商务示范龙头企业。对经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深圳市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引进奖励和深圳市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的,按市的奖励标准给予10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支持物流企业升级。物流企业购置标准化、自动化、环保化、智能化装备的,按照设备(不含软件)购置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经国家、省、市认定的供应链服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经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经中国物流及采购联合会认定的1A、2A、3A、4A、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发展宝安品牌农业。对获得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荣誉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产品产地认证的种养基地,在认证有效期内给予每年500元/亩的奖励。对获准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组织,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沙井蚝养殖用海费用进行全额补贴。
第三章 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第十三条降低产业用房成本。对获准入驻纳入政策性使用的企业(机构、个人)所有的产业用房,按照《宝安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入驻单位房租补贴。
第十四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规模以上工业、物流业企业,以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银行贷款、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服务的,对其实际融资利率超出央行基准利率的部分,按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对企业向我区合作的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申请信用担保所产生的担保手续费(服务费),按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对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融资的,给予贷款金额3%的利息补贴和50%的担保手续费补贴,两项补贴合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降低行业组织运行成本。对由市、区政府倡导在宝安成立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第一年给予10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第二年、第三年以年度实际运营费用为准,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费用资助。
第四章 提升企业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纳入规统。对首次纳入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不含房地产)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对我区新增的上市企业(包括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其中境外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和借壳上市),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本措施出台前、已按原上市或新三板政策获得部分资助的企业,按原政策给予分阶段资助。
第十八条举办高端的行业会议。对经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举办的峰会、论坛、学术会议,按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主办单位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其中,由区政府作为指导单位举办的,按实际投入费用的100%、给予主办单位不超过200万元补贴。本措施出台前已在我区举行的峰会、论坛、学术会议,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支持拉动消费节庆活动。对区政府主办的全区性购物节活动,给予主会场30万元、分会场15万元、主力商家5万元、行业协会15万元的奖励。深圳市政府另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支持高标准举办宝博会、智博会。对宝安产业发展博览会(宝博会)、深圳国际智能装备产业博览会(智博会)的执行承办单位给予组展补贴,补贴标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鼓励企业参加展会。对参加宝博会、智博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贴;对参加其他宝安年度计划展会的宝安企业,给予60%的展位费补贴,单次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市、区展位费补贴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支出。深圳市政府另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标准执行。
加强境外经贸交流活动。对经区政府批准,由区经济促进局组织的境外推介洽谈、专题宣传、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可参考市投资推广署有关标准,组织规模50-100人的,给予承办单位26万元补贴;100人以上的,给予35万元补贴。
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制定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措施,加快外贸转型升级,全方位保障我区企业出口。鼓励企业“走出去”,抢抓国际订单,拓展国际市场,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构建良好的外贸营商发展环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措施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可叠加享受补贴或奖励。
企业不可同时享受本措施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补贴。
第二十一条除操作规程另有规定外,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企业的总资助额度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纳税总额。
第二十二条本措施未尽事宜,经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可另行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宝安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