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规范各项资助措施的组织实施,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资助项目的数量和金额受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年度规模限制。项目资助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予以安排资助:
(一)在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相关调查的;存在挤占挪用或骗取财政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接受处罚并整改完毕未满3年的;
(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且可能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相关调查的;
(三)经营活动中,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记录,按规定接受处罚或被处以刑罚并整改完毕未满2年的;
(四)存在逾期未归还财政借款的;
(五)区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的项目有2项以上尚未完成绩效评估或近两年有项目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六)其他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
第二章 操作规程
一、原创文化创意项目研发投入资助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二条“支持原创研发投入”:对原创的影视、动漫、舞台演出剧、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软件、高端文化设备、高端印刷、新媒体和文化信息服务等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给予项目研发投入的50%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二)资助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
2.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内容属于影视、动漫、舞台演出剧、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软件、高端文化设备、高端印刷、新媒体和文化信息服务等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领域;
(2)项目自主创新,且拥有原创知识产权;
(3)项目已于当年度或上年度在宝安区完成。
(三)资助标准和范围
1.资助标准:每个项目给予项目实际研发创作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资助项目不超过1个。
2.资助范围:申请单位实施项目用于购买仪器设备与技术费用、研发人员费用、申请认定知识产权和标准化认证费用。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资助申请书》原件;
2.与项目相关的原创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3.原创影视产品、动漫产品、舞台演出剧的公映、播出、发行、商演的相关许可证、合同等证明文件;
4.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6.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7.费用开支汇总表及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1.区文体旅游局按规定在“宝安政府在线”、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体旅游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核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费用审计和专家评审,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体旅游局委托专业机构或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核;
3.由区文体旅游局就拟资助项目征求区安监、环保、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的核查意见;
4.区文体旅游局在核查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筛查,核定资助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拟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定:(1)资金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具体项目和金额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核定后并制发会议纪要;(2)资金资助政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未明确安排具体项目或金额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报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核定后并制发会议纪要;
6.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文体旅游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原创文化创意作品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二条“支持原创研发投入”:
1.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一套、八套黄金时段(20:00-22:00,下同)播出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一套、八套非黄金时段和上星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在本市其它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2.动漫作品在央视、上星卫视、省级少儿频道(含动画频道)黄金时段(17:00-21:00)播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3.电影(含动漫影片)在全国一类院线公映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全国二类院线公映的,给予8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六套(电影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六套(电影频道)非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4.具有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化单位,其原创舞台剧进行商业演出,境内商业演出场次20场(含)以上的,经评审后给予20万元的奖励;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经评审后每场给予2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5.获得柏林电影节、戛纳电影节、威尼斯电影节、东京电影节、上海国际电影节、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美国安妮奖、洛杉矶动漫展、法国昂西国际动漫节、加拿大渥太华国际动画电影节主要奖项,给予50万元的奖励;获得上述奖项的提名奖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
2.申请奖励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宝安区登记注册的影视、动漫企业,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广东省申请立项并投资制作的电影(含动漫影片)、电视剧、电视动画片;
(2)在宝安区原创的舞台剧。
(三)奖励标准
1.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一套、八套黄金时段(20:00-22:00,下同)播出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一套、八套非黄金时段和上星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在本市其它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2.动漫作品在央视、上星卫视、省级少儿频道(含动画频道)黄金时段(17:00-21:00)播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3.电影(含动漫影片)在全国一类院线(上年度票房收入前5名的电影院线)公映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在全国二类院线(上年度票房收入6-10名的电影院线)公映的,给予8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六套(电影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六套(电影频道)非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4.具有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化单位,其原创舞台剧进行商业演出,境内商业演出场次20场(含)以上的,经评审后给予20万元的奖励;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经评审后每场给予2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5.获得柏林电影节、戛纳电影节、威尼斯电影节、东京电影节、上海国际电影节、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美国安妮奖、洛杉矶动漫展、法国昂西国际动漫节、加拿大渥太华国际动画电影节主要奖项,给予50万元的奖励;获得上述奖项的提名奖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6.以第二出品人资格申请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按上述标准的50%予以奖励。
7.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只补差不进行重复奖励。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申请书》原件;
2.所获得的奖项的证书或批文(专指获奖类项目);
3.原创影视产品、动漫产品、舞台演出剧的公映、播出、商演的相关许可证、合同、播放时段等证明文件;
4.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6.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1.区文体旅游局按规定在“宝安政府在线”、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2.区文体旅游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核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费用审计和专家评审,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体旅游局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核;
3.由区文体旅游局就拟资助项目征求区安监、环保、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的核查意见;
4.区文体旅游局在核查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筛查,核定奖励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拟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定:(1)资金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具体项目和金额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核定后并制发会议纪要;(2)资金资助政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未明确安排具体项目或金额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报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核定后并制发会议纪要;
6.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文体旅游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推进产业载体建设”:经国家、省(市)、区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运营单位。
2.申请奖励的园区(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获得国家、省(市)、区认定的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
(三)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300万元的奖励。
2.获得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200万元的奖励。
3.经区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认定当年50万元、第二年考核合格30万元、第三年考核合格20万元的奖励。
4.同一园区(基地)获得以上多项认定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只补差不进行重复奖励。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申请书》原件;
2.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获得认定的证明文件;
3.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1.区文体旅游局按规定在“宝安政府在线”、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体旅游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核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费用审计和专家评审,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体旅游局委托专业机构或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核;
3.由区文体旅游局就拟资助项目征求区安监、环保、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的核查意见;
4.区文体旅游局在核查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筛查,核定奖励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拟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定:(1)资金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具体项目和金额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核定后并制发会议纪要;(2)资金资助政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未明确安排具体项目或金额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报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核定后并制发会议纪要;
6.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文体旅游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产业园区承接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推进产业载体建设”:对产业园区承接经区政府签约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给予园区运营机构该项目三年内对地方财力贡献的15%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园区运营单位。
2.申请奖励的产业园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产业园区承接经区政府签约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三)奖励标准
自园区承接经区政府签约项目(项目注册落户园区)当年度起,分三年给予园区运营机构该项目对地方财力贡献的15%的奖励。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申请书》原件;
2.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与区政府签约的相关文件;
3.园区承接签约项目(项目注册落户园区)的证明材料;
4.签约项目地方财力贡献证明文件(年度纳税证明);5.园区产权证明材料;
6.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8.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1.区文体旅游局按规定在“宝安政府在线”、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体旅游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核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费用审计和专家评审,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体旅游局委托专业机构或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核;
3.由区文体旅游局就拟资助项目征求区安监、环保、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的核查意见;
4.区文体旅游局在核查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筛查,核定奖励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拟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定:(1)资金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具体项目和金额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核定后并制发会议纪要;(2)资金资助政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未明确安排具体项目或金额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报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核定后并制发会议纪要;
6.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文体旅游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入驻企业房租补贴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推进产业载体建设”:对入驻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创意产业单位给予三年以内、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
(二)补贴条件
1.基本条件:
(1)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
(2)企业注册地及经营地必须为园区(基地)所在地。
2.申请补贴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入驻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获得区级及以上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
(2)入驻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一年以上;
(3)园区投资商和运营管理商、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地方财力贡献为零的入驻企业不属补贴对象。
(三)补贴标准
1.对入驻区级及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单个入驻企业三年以内、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
2.房租补贴采用事后报销制,在入驻企业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补贴。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补贴申请书》原件;
2.国家、省、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称号的文件、证书;
3.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6.申请单位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签订的并在宝安区房屋租赁部门备案登记的合同复印件;
7.申请期内已支付的租金付款凭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1.区文体旅游局按规定在“宝安政府在线”、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体旅游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核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费用审计和专家评审,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体旅游局委托专业机构或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核;
3.由区文体旅游局就拟资助项目征求区安监、环保、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的核查意见;
4.区文体旅游局在核查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筛查,核定补贴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拟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定:(1)资金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具体项目和金额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核定后并制发会议纪要;(2)资金资助政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未明确安排具体项目或金额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报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核定后并制发会议纪要;
6.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文体旅游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大型书城运营补贴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推进产业载体建设”:对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书城给予三年以内、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不超过100万元的自营主营业务补贴。
(二)补贴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登记注册,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以从事图书、期刊等出版物销售为主营业务的大型书城。
2.申请资助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营业面积5000㎡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三)补贴标准和范围
1.补贴标准:对我区大型书城,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补贴。同一书城最多享受3年运营补贴。
2.补贴范围:大型书城开展自营主营业务(专指图书、期刊等出版物销售)的经营场所。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补贴申请书》原件;
2.大型书城开办批文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3.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6.大型书城开展自营主营业务场所面积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1.区文体旅游局按规定在“宝安政府在线”、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体旅游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核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费用审计和专家评审,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体旅游局委托专业机构或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核;
3.由区文体旅游局就拟资助项目征求区安监、环保、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的核查意见;
4.区文体旅游局在核查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筛查,核定补贴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拟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定:(1)资金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具体项目和金额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核定后并制发会议纪要;(2)资金资助政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未明确安排具体项目或金额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报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核定后并制发会议纪要;
6.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文体旅游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七、优质文化创意企业成长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
1.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对文化创意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
2.申请奖励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是指首次纳入宝安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
(2)企业首次纳入日期从2018年1月1日起算。
(三)奖励标准
1.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对文化创意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3.同一企业符合多个奖励标准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只补差不进行重复奖励。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申请书》原件;
2.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财务审计报告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财务审计报告;
5.上一年度上报统计局的统计年报(企业自行登录国家联网直报统计平台打印);
6.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1.区文体旅游局按规定在“宝安政府在线”、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体旅游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核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费用审计和专家评审,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体旅游局委托专业机构或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核;
3.由区文体旅游局就拟资助项目征求区安监、环保、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的核查意见;
4.区文体旅游局在核查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筛查,核定奖励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拟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定:(1)资金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具体项目和金额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核定后并制发会议纪要;(2)资金资助政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未明确安排具体项目或金额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报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核定后并制发会议纪要;
6.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文体旅游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八、新引进重点文化企业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对新引进的入选“国家文化企业30强”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国家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认定、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2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
2.申请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入选“国家文化企业30强”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国家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认定、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将其总部迁入宝安。
(三)奖励标准
1.对入选“国家文化企业30强”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国家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其总部迁入宝安的,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对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认定、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其总部迁入宝安的,给予2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申请书》原件;
2.企业获得认定的证明文件;
3.企业总部迁入宝安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4.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6.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1.区文体旅游局按规定在“宝安政府在线”、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体旅游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核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费用审计和专家评审,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体旅游局委托专业机构或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核;
3.由区文体旅游局就拟资助项目征求区安监、环保、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的核查意见;
4.区文体旅游局在核查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筛查,核定奖励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拟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定:(1)资金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具体项目和金额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核定后并制发会议纪要;(2)资金资助政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未明确安排具体项目或金额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报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核定后并制发会议纪要;
6.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文体旅游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九、文博会及其他文化创意产业活动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五条“支持举办重大活动”:
1.对经市认定的文博会分会场,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对经市认定的文博会期间宝安区配套文化活动,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3.对经市批准的创意十二月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文化创意活动,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
2.申请奖励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承办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以下简称“文博会”)宝安区分会场、配套文化活动或创意十二月活动。
(三)奖励标准
1.对经市认定的文博会分会场,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对经市认定的文博会期间宝安区配套文化活动,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3.对经市批准的创意十二月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文化创意活动,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活动资助申请书》原件;
2.承办活动的相关证明文件;
3.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1.区文体旅游局按规定在“宝安政府在线”、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体旅游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核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费用审计和专家评审,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体旅游局委托专业机构或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核;
3.由区文体旅游局就拟资助项目征求区安监、环保、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的核查意见;
4.区文体旅游局在核查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筛查,核定奖励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拟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定:(1)资金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具体项目和金额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核定后并制发会议纪要;(2)资金资助政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未明确安排具体项目或金额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报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核定后并制发会议纪要;
6.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文体旅游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创意设计重大活动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五条“支持举办重大活动”:支持举办经区政府批准的全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重大文化创意产业活动,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入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承办经区政府批准的对全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重大文化创意产业活动的单位。
(三)奖励标准和奖励范围
1.奖励标准: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入的奖励。
2.奖励范围:劳务费、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资料费、印刷费、差旅费、运输费、餐饮费、住宿费、媒体宣传费、布展费、策划设计费、舞美制作费、音像制作费等。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活动资助申请书》原件;
2.举办活动的相关证明文件;
3.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6.举办活动的费用开支汇总表、相关合同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1.区文体旅游局按规定在“宝安政府在线”、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体旅游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核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费用审计和专家评审,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体旅游局委托专业机构或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核;
3.由区文体旅游局就拟资助项目征求区安监、环保、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的核查意见;
4.区文体旅游局在核查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筛查,核定奖励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拟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定:(1)资金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具体项目和金额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核定后并制发会议纪要;(2)资金资助政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未明确安排具体项目或金额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报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核定后并制发会议纪要;
6.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文体旅游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一、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六条“提升创意设计水平”:对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和15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设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
2.申请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企业设立的工业设计中心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三)奖励标准
1.企业设立的工业设计中心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300万元的奖励;企业设立的工业设计中心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企业设立的工业设计中心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150万元的奖励。
2.同一工业设计中心获得以上多项认定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只补差不进行重复奖励。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申请书》原件;
2.工业设计中心获得认定的证明文件;
3.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1.区文体旅游局按规定在“宝安政府在线”、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体旅游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核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费用审计和专家评审,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体旅游局委托专业机构或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核;
3.由区文体旅游局就拟资助项目征求区安监、环保、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的核查意见;
4.区文体旅游局在核查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筛查,核定奖励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拟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定:(1)资金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具体项目和金额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核定后并制发会议纪要;(2)资金资助政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未明确安排具体项目或金额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报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核定后并制发会议纪要;
6.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文体旅游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原创设计作品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六条“提升创意设计水平”:
1.原创设计作品获得德国红点奖(最优奖、优胜奖)、德国IF奖(金奖、优胜奖)、法国Janus工业设计奖金奖、美国IDEA奖金奖、日本G-MARK金奖、韩国好设计奖最高奖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2.原创设计作品获得德国红点荣誉提名奖、美国IDEA奖银奖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
3.原创设计作品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中国红星至尊金奖、中国红星金奖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4.原创设计作品获得中国红星银奖、省长杯一等奖的,给予8万元的奖励;获得省长杯二等奖的,给予4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
2.申请奖励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设计作品获得德国红点奖、德国IF奖、法国Janus工业设计奖、美国IDEA奖金奖、日本G-MARK金奖、韩国好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红星奖、省长杯奖。
(三)奖励标准
1.原创设计作品获得德国红点奖(最优奖、优胜奖)、德国IF奖(金奖、优胜奖)、法国Janus工业设计奖金奖、美国IDEA奖金奖、日本G-MARK金奖、韩国好设计奖最高奖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2.原创设计作品获得德国红点奖荣誉提名奖、美国IDEA奖银奖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
3、原创设计作品获得德国IF和红点其他奖(传达设计奖、包装设计奖、概念设计奖等)、美国IDEA奖铜奖、日本G-MARK优胜奖、韩国好设计奖其他奖项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原创设计作品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中国红星奖至尊金奖、中国红星奖金奖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5.原创设计作品获得中国红星奖银奖、省长杯一等奖的,给予8万元的奖励;获得省长杯二等奖的,给予4万元的奖励。
6.同一原创设计作品获得以上多项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只补差不进行重复奖励。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申请书》原件;
2.获得奖项的证明文件;
3.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1.区文体旅游局按规定在“宝安政府在线”、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体旅游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核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费用审计和专家评审,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体旅游局委托专业机构或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核;
3.由区文体旅游局就拟资助项目征求区安监、环保、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的核查意见;
4.区文体旅游局在核查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筛查,核定资助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拟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定:(1)资金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具体项目和金额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核定后并制发会议纪要;(2)资金资助政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未明确安排具体项目或金额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报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核定后并制发会议纪要;
6.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文体旅游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三、工业设计成果转化项目资助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六条“提升创意设计水平”:对工业设计中心或获奖工业设计作品进行成果转化的项目,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资助。
(二)资助条件
1.基本条件:
(1)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工业设计中心或获奖工业设计作品进行成果转化的企业;
(2)企业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或企业设计作品获得德国红点奖、德国IF奖、法国Janus工业设计奖、美国IDEA奖金奖、日本G-MARK金奖、韩国好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红星奖、省长杯奖。
2.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内容属于文化创意产业工业设计领域;
(2)项目自主创新,且拥有原创知识产权;
(3)项目已于当年度或上年度在宝安区完成成果转化。
(三)资助标准
对工业设计中心或获奖工业设计作品进行成果转化的项目,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资助。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资助申请书》原件;
2.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文件或设计作品获奖证书;
3.项目相关的原创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4.工业设计成果转化证明材料(项目立项书、销售合同和发票、合作开发协议等);
5.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7.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1.区文体旅游局按规定在“宝安政府在线”、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体旅游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核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费用审计和专家评审,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体旅游局委托专业机构或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核;
3.由区文体旅游局就拟资助项目征求区安监、环保、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的核查意见;
4.区文体旅游局在核查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筛查,核定资助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拟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定:(1)资金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具体项目和金额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核定后并制发会议纪要;(2)资金资助政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未明确安排具体项目或金额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报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核定后并制发会议纪要;
6.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文体旅游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四、文化创意产业资金配套项目资助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七条“文化创意产业资金配套奖助”:
1.获得国家、省、市文化创意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2.获得国家、省、市文化创意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
(二)资助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
2.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获得国家、省、市文化创意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专指获得政府表彰、认定或专业认证而获得奖励的项目);获得国家、省、市文化创意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
(三)资助标准
1.获得国家、省、市文化创意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2.获得国家、省、市文化创意产业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此项申报单位的总资助额度不超过其上年度纳税总额。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申请书》原件;
2.获得国家、省、市文化创意产业资金奖励、资助的证明文件和收款凭证;
3.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1.区文体旅游局按规定在“宝安政府在线”、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体旅游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核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费用审计和专家评审,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体旅游局委托专业机构或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核;
3.由区文体旅游局就拟资助项目征求区安监、环保、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的核查意见;
4.区文体旅游局在核查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筛查,核定资助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拟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定:(1)资金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具体项目和金额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核定后并制发会议纪要;(2)资金资助政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未明确安排具体项目或金额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报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核定后并制发会议纪要;
6.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文体旅游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章监督与检查
一、资金申报单位须按照资金申报相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保证所提交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严肃财经纪律,确保资助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规范性。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行为的,依法追回所得资助并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和《深圳市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参与评审、评价、鉴证的专家利用工作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不再聘请为本办法资助项目的评审、评价、鉴证专家;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操作规程涉及的有关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一、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由宝安区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此前宝安区印发实施的有关政策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二、本操作规程的实施细则、政策解释及申报要求,由宝安区文体旅游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予以制定,并通过宝安区政府在线、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对外公布实施。
三、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已享受宝安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
四、对同一申报单位的总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上年度地方财力贡献,奖励类和房租补贴条款除外。
附件: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