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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新区

大型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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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新区2017年度大型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操作规程

信息来源:大鹏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创新与信息化科 更新时间:2018-08-03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创新发展大会精神,促进新区大型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按照市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工作部署,实施大型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计划,引导、帮助新区大型工业企业设立或高标准提升研发机构,依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落实广东省创新发展大会实施方案〉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137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实施大型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计划的通知 》(深科技创新〔2017〕160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大型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工作指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263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大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考核工作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8〕21号)等文件,结合大鹏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资助对象和资助条件


第二条【资助对象】资助类型分为培育计划资助与提升计划资助。


(一)生产统计地、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在大鹏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单位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工业企业;属于《深圳市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考核名单》中辖区在大鹏新区的企业。以上两种企业根据统计数据2016年未设立任何研发机构, 2017年新设立研发机构的(以新区统计部门入库名单为准,下同),可作为培育计划的资助对象。


(二)生产统计地、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在大鹏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单位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工业企业;属于《深圳市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考核名单》中辖区在大鹏新区的企业。以上两种企业根据统计数据2016年已设立研发机构但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获得过市级以上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建设资助的,可作为提升计划的资助对象。


第三条【资助条件】培育计划资助对象和提升计划资助对象应分别满足如下条件。


(一)培育计划资助企业设立研发机构。企业应按照有技术人员、有固定场所、有研发经费、有科研设备、有具体研究方向的要求进行建设,具体要求如下:


1.公司相关会议决定成立研发机构(部门),并发布相应成立研发机构的文件,确定研发机构职责、负责人和人员组成;


2.本科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


3.有研发固定场所,包括研发人员办公场地、实验室场地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场地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4.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


5.开展研发活动,有研发项目立项计划(包括研发经费计划)和可行性报告;


6.配备相应的研发设备,设备原值不少于30万元。


(二)提升计划资助企业对已设立的研发机构进行提升,主要包括工程中心建设提升、重点实验室建设提升、工程实验室建设提升、技术中心建设提升。具体要求如下:


1.工程中心建设提升


(1)内部已设研发机构,2016年、2017年经税务部门确认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均在250万元以上,或2016、2017年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均在500万元以上;


(2)申请单位具有健全的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2016年、2017年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7项(其中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3项);


(3)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研发专门用房面积25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350万元(软件类实验室相应的现值不低于200万元);


(4)拥有岗位专职研发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少于1人)。


2.重点实验室建设提升


(1)企业已设立相应的实验室机构,有能力和资源从事行业前沿、关键技术研究,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实验室研究方向明确,目标清晰。2016、2017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且2016年、2017年每年经税务部门确认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2016年、2017年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均在2000万元以上;


(2)具有健全的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2016年、2017年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总计不少于10项(其中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5项);


(3)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环境,科研用房面积35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350万(软件类实验室相应的现值不低于200万);


(4)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学术带头人和其他专职科研人员不得在已建市级创新载体兼职(包括但不限于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孵化器等)。专职科研人员总数10人以上(不含博士后等短期聘用人员),其中学术带头人1人以上,骨干科研人员2人以上。


3.工程实验室建设提升


(1)企业应具有相应的研发基础条件,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相关研发设备原值数不少于300万元,2016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工程实验室总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7人,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


(3)工程实验室的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5)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4.技术中心建设提升


(1)企业内部已设立研发机构,2016年、2017年连续2年的纳税额(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250万元以上;


(2)申请单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2016年、2017年获得授权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总计不少于2项;


(3)具备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研发机构专属用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其中30%以上集中在研发机构场地内使用。


第三章数据填报程序


第四条【数据核准】企业在每年年初填报统计年报时应正确填报《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号:107-1表)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号:107-2表)中的各项数据,其中《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第三项“企业办(境内)研发机构情况”的“期末机构数”、“机构人员合计”、“机构经费支出”、“期末仪器和设备原价”等数据要完整、准确填报,并满足审核关系。填报数据应通过区、市、省、国家统计部门核定。新区经济服务局会同新区发展与财政局对相关数据进行核对。


第四章资助标准与资金划拨


第五条【资助标准】对符合培育计划资助条件,准确填报统计数据并通过统计部门核定,完成设立研发机构任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对符合提升计划资助条件,准确填报统计数据并通过统计部门核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资助资金主要用于研发机构建设、研发人员及相关数据统计人员的学习、培训费用。


第六条【资金安排】新区经济服务局将符合资助标准的企业纳入资助计划,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部门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并完成公示,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形成资助方案,拨付资助资金。资助方案同时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发改委),申请市配套资金。区级支持经费从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五章附则


第七条【解释】本规程由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生效和有效期】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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