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光明区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支持用工补贴申请操作指引
http://www.szgm.gov.cn/xxgk/xqgwhxxgkml/gzgg/202002/t20200229_19033214.htm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光明区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深光府〔2020〕9号)。
二、政策内容
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由于未达到疫情防控要求条件,复工时间比广东省要求时间延迟半个月以上,且按照政府防疫工作安排有序帮助企业招工、恢复生产的,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支持。
本政策所指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包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光明区中小企业提供招聘服务,中小企业指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在光明区、生产经营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民营企业,但不包括限额以下批零住餐企业和限额以下服务业企业。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疫情防控期间,为辖区中小企业成功介绍新员工,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一)在光明区注册登记并经人力资源部门许可或备案;
(二)复工时间比广东省要求复工时间延迟半个月以上;
(三)在复工后至6月30日期间为辖区中小企业成功介绍新员工;
(四)介绍的新员工与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并已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
三、补贴标准
(一)按每介绍1名符合条件的新员工4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疫情防控期间支持用工补贴;按每介绍或派遣1名符合条件的新员工3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劳务派遣机构疫情防控期间支持用工补贴。
(二)每家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复工后至6月30日期间支持用工补贴上限为30万元。
四、申请材料
(一)《光明区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支持用工补贴申请表》(附件1);
(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2019年纳税证明(收原件);
(三)用人单位与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签订的业务经办委托书(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用人单位招聘员工信息表》(附件2);
(六)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招用人员近1年内缴交社保清单及银行工资流水(加盖公章);
(八)属劳务派遣用工的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受理时间
(一)受理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二)自有效受理日起,原则上4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申报程序
(一)现场受理。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向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地址:光明商会大厦3楼316,咨询电话:21389050)现场提交材料,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当场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预审不合格的,不予受理,需由申请人将申请材料补充完整。
(二)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经审核合格的,由区人力资源局按批次通过区政府在线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审核不合格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企业。
(四)发放补贴。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人力资源局按照相关程序,发放支持用工补贴。
七、其他说明
(一)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需在2020年12月31日内完成支持用工补贴的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复工后因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不到位,导致出现两例以上员工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不得享受本措施相关支持。
(三)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一经发现,列入光明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黑名单。已经骗取相应补贴的,一律收回;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指引由光明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