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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研发投入资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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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研发投入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进行科技研发,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专家管理及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分为四类:


(一)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研发项目,按市资助的20%予以配套。


(三)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给予研发投入资助;


(四)对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5%(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六条 申请第五条第(一)款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2016年8月1日之后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可申请一次奖励,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新认定);


(六)未在同级政府获得过同类资助。


第七条 申请第五条第(二)款资助的资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市级或其他高新技术企业;


(五)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研发项目,已获得市级资助。


第八条 申请第五条第(三)(四)款资助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已向税务部门备案;或经审计(统计)核定的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 5%。


第九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情况,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研发项目,按市里资助的20%予以配套。


第十二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资助。


(一)对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10%、最高200万元的研发投入补贴。


(二)对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在5%(含)-7%、7%(含)-10%、10%(含)以上的,分别按研发费用支出的1%、3%、4%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其中,研发费用包括科技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等直接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费用,不包括企业开办费、场地购置租赁费、大宗原材料采购费、广告销售费、行政办公费等费用开支。


上述(一)(二)两款政策不叠加享受。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四条 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须填写《光明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五)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申请研发投入资助须填写《光明新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研发项目资助相关证明凭证(申请市级配套需提供);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五)申请第十二条第(一)款奖励的企业需同时提供: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A100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


(六)其他证明材料,如企业资质证书、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自主选择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八)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部门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七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专家管理及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九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二十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公示有异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交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审。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并将处理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市或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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