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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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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高文化创意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引导光明新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省、市有关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新区审计、财政部门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条 资助对象: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或对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文化创意产业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


(二)经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推荐并被文博会组委会认定为文博会分会场或专项活动的企业。


(三)经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四条 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无偿资助、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适用范围:


重点支持影视动漫、演艺音乐、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时尚创意、文化旅游、文创软件、创意设计、数字出版及游戏、高端工艺美术、数码印刷、高端文化设备、文化遗产开发等重点发展领域。其产业属性由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鼓励原创精品创作。


(一)新区原创影视、动漫产品在中央台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轮播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国际知名动漫节展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二)新区原创优秀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在知名网络播放平台出版发行的,按其首年度实际收入10%的比例给予原创作品开发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新区原创舞台剧、音乐剧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演出的,演出场次达10场而未到30场的,按每场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演出场次达30场而未到50场的,按每场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演出场次达50场或以上的,按每场3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进行境外商业演出达30场或以上的,按每场4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台演出剧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对原创开发的或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游戏产品(不含委托加工游戏产品)进行出版发行或运营的企业,按其首年度实际收入10%的比例给予原创作品开发奖励,每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新区数字出版、图书报刊出版、音像出版等企业出版的产品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等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50万元。


对在新区制作生产或融入新区元素的优秀原创作品,按其元素折算投入的20%给予单部作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生产资助。经联席会议审议认定为特别重大题材的,按其元素折算投入的40%给予单部作品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举办文化创意活动。对经相关部门认可的高端文创赛事及其它对全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文化活动,每个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3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参与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经文博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分会场及专项活动,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分会场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专项活动被评为优秀的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被评为合格的,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对参加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展会的企业,给予实际发生费用50%的资金扶持,参加国内展会的,每次扶持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扶持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参加境外展会的,每次扶持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扶持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的,给予差额补贴。


第十条 支持创意设计行业发展。对获得国际知名创意设计奖项(不含工业设计类)的创意设计企业、设计师及设计作品,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配套支持。对获得国家、省、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金扶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或奖励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可申请配套支持,按照国家、省、市级,比例为所获扶持或奖励资金的60%、40%、20%,最高分别不超过300、200、100万元。本细则已有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房租补贴资助。对具有较好发展潜质的单位给予办公用房租补贴。租赁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给予最多3年、最大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房租扶持,享受扶持的单位须承诺其所租赁用房不得对外分租或转租。


第十三条 获得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类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得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获得市级百强文化创意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加快文化创意产业领域核心技术研发平台的组建提升。对获评文化产业领域国家级和省级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优秀文化遗产合理开发利用。支持引进、挖掘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等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按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和文化价值等评审,评审通过的按照项目投入的50%给予奖励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活化利用不可移动文物,按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和文化价值等评审,评审通过的按照项目投入的50%给予奖励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引进优秀文化企业。


(一)对经联席会议审议认可的新落户重点文化企业,给予落户支持,可用于购置或租赁辖区内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首次装修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区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的运营公司引进经联席会议认可的重点文化企业,给予奖励。对所引进企业首三年进行考核,当其在新区当年经济贡献超过1000万元时,给予运营公司20万元奖励,引进多家企业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助须填写《光明新区经济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助申请表》并按表格目录提供申请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审核、批准、管理和监督的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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