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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农业发展资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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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农业发展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区农业产业科学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资助农业发展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和《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专家管理及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农业发展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资助对象是新区注册的经营农业高新技术、传统优势农业和现代农业的涉农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农业发展的主要方式包括补贴、奖励。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范围


第七条 申请农业发展资助的单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新区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农企事业单位,农业类产品年销售收入在100万以上,经营一年以上;


(二)企业生产经营所涉土地(生产场所)剩余可使用协议年限在2年以上;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属于高新技术农业、传统优势农业和现代农业范畴;


(五)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条 补贴类项目均采取“先投入后补贴”的方式,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不含50%)。


第九条 农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国家、省、市以及光明新区农业产业发展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需要政府鼓励和引导的农业项目,主要资助范围如下:


(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主要用于扶持新区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及保鲜的生产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


(二)“菜篮子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对在新区农产品供应方面有贡献的企业和农业标准的制定主体进行奖励,对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项目实施补贴;


(三)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主要用于促进新区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的研发、推广、科普及应用,扶持农业信息化发展。


(四)品牌农业发展项目:主要用于引导发展新区农业自有品牌战略,奖励新区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生产基地认证、农产品品牌建设等。


(五)其他项目:包括上级要求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农业项目,或者应急类农业管理项目、农业资源生态调查项目。


第三章 资助项目及标准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类的项目。主要对新区范围内实施的有关项目给予资助,单个项目的补贴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对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发展前景,且需重点扶持的项目,经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可突破此扶持上限。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种植业:主要指蔬菜、水果、花木等经济作物生产设施建设、良种引进及设备购置,都市休闲农业和观光农业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


(二)养殖业:主要指牛、鸡、鸽的生产设施建设、健康养殖示范、良种引进及设备购置。


(三)农产品加工及保鲜:主要指农产品的分拣、包装、初级加工、储藏保鲜、屠宰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


第十一条 “菜篮子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奖励和补贴方式,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


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主要资助新区农业生产企业推进无公害、绿色或有机农产品种养、标准化生产、生态养殖、农产品标识建设等有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项目。


(二)农产品标准制定奖励。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新制定并经法定管理部门或单位认可、公布的农产品标准,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分别给予30万、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


单个项目的补贴不超过50万元,具体范围包括:新区农产品配送企业、屠宰场、批发市场、超市及集贸市场的质量安全自检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含第三方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生产商的新型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的推广及应用;其他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的建设项目。


(四)动植物疫病防治项目。


单个项目的补贴不超过100万元,主要用于新区动植物疫情防治体系建设,包括疫病强制免疫、疫情防控措施等项目。


第十二条 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具体范围包括: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智能设施栽培及节水灌溉、新型肥料、农药、饲料、兽药的研发、推广、应用,及数字化精准农业、农业电子商务,工厂化养殖,农业科普教育等方面的项目。


第十三条 品牌农业发展项目的主要扶持对象为新区农业企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一)名牌企业建设奖励。


1.龙头企业认定奖励。新区农业企业被评定为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被评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奖励50万元;被评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奖励30万元;被评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奖励2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不同级别的称号,以最高级别来奖励;若已获得奖励的企业获得更高级别的称号,则按两个级别的差额追加奖励。


2.龙头企业落户奖励。总部落户在新区的农业龙头企业,落户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奖励50万元;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奖励30万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奖励2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不同级别的称号,以最高级别来奖励。


3.农业企业资格荣誉认定奖励。新区农业企业获得国家农业部、广东省人民政府授予的与农业相关的资格或荣誉,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广东省农业主管部门或深圳市人民政府授予的与农业相关的资格或荣誉,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深圳市农业主管部门或新区授予的与农业相关的资格或荣誉,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的称号,以最高级别来奖励。


(二)品牌基地建设奖励。


1.区内农业生产基地认证奖励。


新区蔬菜基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的,以每亩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绿色食品基地认证的,以每亩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有机产品基地认证的,以每亩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


新区果园通过绿色食品基地认证的,以每亩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有机产品基地认证的,以每亩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


同一基地获得不同级别认证,奖励就高不就低;若已获得奖励的基地获得更优级别的基地认证,则按两个级别的差额追加奖励。


2.区内农业示范园区奖励。


对新区辖区新创建的农业示范园区,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农产品品牌建设奖励。


新区农产品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等地理标志保护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若同一产品拥有一个以上地理标志保护,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新区农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等国家级产品荣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广东省驰名商标等省级产品荣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省、市上级部门的明文要求执行,需由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农业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统筹实施。


农业应急类管理项目、农业资源生态调查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实施,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请项目资助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光明新区农业发展资助申请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业简介;


(三)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除外;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四)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


(六)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七)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八)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九)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部门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五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七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专家管理及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九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二十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公示有异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交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审。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并将处理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市或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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