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光明新区社会工作人才激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7-09-22 信息来源:光明新区综合办公室
各办事处,新区各局(办、部、大队)、各中心,市驻新区各单位,新区属各企业:
《光明新区社会工作人才激励扶持办法》已经光明新区管委会2017年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21日
光明新区社会工作人才激励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新区社会工作人才政策环境,加快新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社工人才激励保障机制,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社工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民政部等18个部门和组织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中央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2016〕186号)、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深圳社工“1+7”文件)及光明新区关于人才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人才,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以下简称社工)。在新区社工岗位、社工项目中提供全职服务的辅助人员、康复师均适用本办法。同一申报期内,已经在其他地区享受了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光明新区的补贴政策。
第三条 新区社会工作人才激励扶持资金纳入新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中解决,主要用于社工继续教育、人才补贴、项目创新、课题研究、权益保障等。
第四条 健全社会工作管理考核体系,引导社工机构和社工人才争先创优、服务基层。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五条 推动本土化社工人才培育,将新区户籍青年和区级以上五星级优秀义工作为社工的重要教育培训对象,为新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储备人才。每年组织开展社工知识培训班,通过集中授课、参观考察、实地实习等形式,系统讲解社会工作基本概念、职业操守、发展方向以及实务模拟训练,帮助其通过社工职业水平考试。
第六条 对通过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资格考试的新区户籍居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2000元,新区在社工岗位、项目开发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通过考试的户籍居民。
第七条 鼓励社工参加市、区组织的社工专业教育,按照10元/学时(45分钟/学时)的标准给予补贴,促进社工综合能力提升。
第八条 设立新区社工团体建设专项经费,定期组织开展新区社工团队建设活动。
第九条 定期组织优秀社工赴社会工作服务先进地区学习交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学术会议。
第十条 新区社工或新区本地户籍人员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并与新区签订继续服务合同三年及以上的,服务期限届满后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0元、20000元的奖励。
第三章 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 开展光明新区“星级社工”评定工作。星级社工分五个等次,从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
具体评定标准为:
一星:在新区从事社工服务连续满一年、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资格、考核合格的,给予100元/月/人的奖励;
二星:在新区从事社工服务连续满两年、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资格、考核合格的,给予200元/月/人的奖励;
三星:在新区从事社工服务连续满三年、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资格、考核优秀的,给予500元/月/人的奖励;
四星:在新区从事社工服务连续满五年、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资格、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2次区级奖励或者1次市级及以上奖励、考核优秀的,给予800元/月/人的奖励;
五星:在新区从事社工服务连续满八年、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资格、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深圳市社会工作者督导助理及以上资格、获得2次市级奖励或者1次省级及以上奖励、考核优秀的,给予1000元/月/人的奖励。
金牌社工:在新区从事社工服务连续满十年及以上、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资格、本科及以上学历、考核优秀的,给予突出贡献奖,颁发“金牌社工”奖牌和证书。
第十二条 鼓励培养发展新区社工督导人才,取得中级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证书,并获得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颁发的初级督导及以上证书,在新区全职从事社工服务督导工作满三年以上,且与新区签订继续服务合同三年及以上的,服务期限届满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0元。
第十三条 每年组织开展“十佳社工”、“十佳案例”评优活动,将“社工引领义工”开展志愿服务内容纳入“十佳社工”的评先评优条件。对获奖社工、案例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四条 社工在新区服务期间,在专业刊物上发表的专业文章或专业文献,按照发表篇数分别给予市级200元/篇、省级500元/篇、国家级800元/篇的奖励。参与编写专业文献或书籍的,按照主编3000元/人、副主编1000元/人、编委50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在新区从事社工服务连续满一年、经考核合格的社工,从第二年起按200元/月/人给予基层工作补贴。
第十六条 鼓励社工机构在新区自主开发公益性创新项目,鼓励新区社工自主开发研究课题,成本核算后予以相应扶持。对获得社会资金扶持的项目或课题研究,新区给予适当的经费配套资助,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十七条 通过新区慈善会、社区基金会等公益平台对新区患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的特殊困难社工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八条 开通“光明新区社工热线”,维护社工权益,协调解决社工困难,多渠道为有困难的社工提供帮助。
第十九条 协助社工落实深圳市积分入户、人才安居工程、新区优秀人才奖励等相关政策。
第二十条 在新区加大扶持力度的同时,各社工机构应保持原有社工团建、培训、薪酬福利等经费比例不变或提高。对减少相关经费比例的社工机构,取消评优资格,并在综合评估中予以扣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是新区社工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工扶持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新区社会工作协会负责具体的资料审核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社会工作人才补助经费由社工机构推荐,社工提出书面申请,新区社会工作协会负责初审,经社工业务主管部门复核后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拨付。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社工的定期管理和考核。对社工年度考核不合格、受到有效投诉或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评优资格,停发当期所有补贴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间的补贴不予补发,对已发放的补贴予以追回。
第二十四条 新区社工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年底联合财政及审计部门,对扶持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并编制社会工作人才扶持资金执行报告,上报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经费的设置、管理、申请及拨付等事项,由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出台相关细则或根据有关文件核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