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关于加快科技金融发展扶持培育科技中小企业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深府〔2016〕61号),着力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营商环境,增强创新驱动发展动力,结合光明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若干措施。
第一章 完善科技贷款机制,畅通科技企业融资渠道
第一条 创新科技贷款产品,降低科技企业融资门槛。上一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3000万元的科技企业,可申请“科技孵化贷”,即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含)以下、期限为一年的合作银行贷款。上一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2亿元的科技企业,可申请“科技成长贷”,即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期限为一年的合作银行贷款。科技企业拥有可以依法转让的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可申请“知识产权贷”,即1000万元(含)以下、期限为一年的合作银行贷款。科技企业开展属于新区重点扶持的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技术改造项目,可申请“绿色贷”,即1000万元(含)以下、期限为一年的合作银行贷款。
第二条 建立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对科技企业发挥更为积极的支持作用。银行机构向科技企业提供科技贷款,按信用敞口部分(无担保部分)的3%给予风险补偿,单家银行机构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机构为科技贷款提供担保,按担保额的2%给予风险补偿,单家担保机构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若科技贷款形成坏账,按银行和担保机构实际损失额的30%给予风险补偿,但补偿金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贷款额的10%,单家机构每年获得补偿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三条 鼓励银行机构在新区内原有支行增设科技支行功能,加大对科技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建立科技贷款业务增量补贴机制,以科技贷款业务达到1亿元为奖励门槛,银行机构在新区内的科技贷款业务规模每增加1亿元,给予10万元的业务增量补贴资金,单家银行机构每年获得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建立科技贷款贴息机制,进一步降低科技企业的融资成本。对获得科技贷款支持的企业,在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且按时还清贷款本息后,给予贴息支持。通过担保机构获得科技贷款的科技企业,可申请贷款本金5%的贴息,直接从银行机构获得科技贷款的科技企业,可申请贷款本金3%的贴息,但总利息补贴不超过科技企业实际支出利息的50%,单个科技企业每年获得的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章 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培育科技创新企业
第五条 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带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科技领域。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股权投资方式对新区科技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形成覆盖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的股权投融资体系,探索设立新区天使投资基金,带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天使投资领域。
第六条 建立天使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支持新区种子期和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若天使投资机构投资新区内种子期和初创期科技企业发生投资亏损,按照其实际投资损失额的50%给予风险补偿,但补偿金额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10%,且单笔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单家天使投资机构每年获得的补偿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鼓励发展科技保险,降低科技创新风险
第七条 建立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机制,支持科技企业利用科技保险产品降低创新风险。上一年营业收入200万元-2亿元的科技企业购买指定的科技保险产品(由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可申请保险费用补贴。单笔费用补贴金额不超过科技企业实际保费支出的50%,单个科技企业每年获得的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建立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机制,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科技贷款的保证保险业务。保险机构为科技贷款提供保证保险,按保险额的2%给予风险补偿,单家保险机构每年扶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若科技贷款形成坏账,按保险机构实际赔付额的30%给予补偿,但补偿金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贷款额的10%,单家保险机构每年获得补偿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保险与担保机构加强业务合作,共同分担科技贷款风险。发挥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各自优势,鼓励双方在信息共享、风险管理、欠款追偿等多个环节紧密合作,针对科技企业的特点,提供科技贷款保证保险服务,扩大科技企业担保贷款融资规模。
第四章 积极发展直接融资,健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第十条 鼓励科技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扩大直接融资渠道。上一年营业收入200万元-2亿元的科技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深交所和上交所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双创债”)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给予不超过融资金额2%的费用补贴,单个科技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建立新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新区科技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对接合作渠道。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承担政策咨询、融资对接、人才服务等综合服务功能。鼓励金融机构依托新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等载体加强业务合作,开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综合化科技金融业务,为科技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定制化的投融资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 鼓励新兴金融业态集聚发展,为新区科技企业提供高效便捷专业服务。建立健全有利于新兴金融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营商环境,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性金融组织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在新区落户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措施所称的科技企业,是指在新区注册成立,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企业。
第十四条 本措施所称的天使投资是指对具有发展潜力的种子期和初创期企业进行的早期股权投资。种子期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科技企业;初创期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科技企业。
第十五条 成立时间为一年以上(含一年),注册地、纳税地在光明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方可申请光明新区科技贷款和享受贴息等优惠政策。本若干措施涉及的实施办法细则,将另行制定公布。
第十六条 本若干措施涉及的同一事项扶持奖励与新区其他政策存在差异的,由企业自行选择申报,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新区有关政策。本措施由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8月2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