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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

国家、省科技计划及市重点技术攻关项目配套扶持

发布时间:2018-07-31
46.4K
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立项扶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配套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依法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 申请项目符合以下条件。 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深圳市重点技术攻关项目。
3. 获得上级立项扶持2年内提出申请,项目正常开展。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获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扶持的,给予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300万元配套扶持;获得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扶持的,给予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200万元配套扶持;获得深圳市重点技术攻关项目扶持的,给予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100万元配套扶持。符合配套扶持条件的同一企业每年获得配套扶持最高300万元,符合配套扶持条件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每年获得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 


(三)申报资料

1.申报书(通过龙岗区产业管理服务平台生成并打印)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验原件)
5.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验原件)
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7.申请国家和省科技项目、市重点技术攻关项目的申请书(含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8.国家、省、市下达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9.获得政府资助的证明材料(近三年已获资助单位需提供)
10.其他与项目相关的必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单位自主选择提供)
11.上述材料按顺序合并装订成册,提交一式二份。所有材料正反两面复印。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上述材料须加盖骑缝公章。

(四)申报须知

1.申报单位统计地须在龙岗区,统计信息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如申报单位未在区统计局填报信息的,请于申报前到区统计局或街道统计办填报信息。
2.配套项目为获得国家、广东省科技项目立项及深圳市重点技术攻关项目立项,且上级立项文件或合同已下达,资金(或部分资金)已到位。
3.配套项目于立项两年内提出申请,即2016年1月1日后立项项目方可申请。
4.配套扶持为事前扶持,在项目开展过程中须按照要求提供进展情况报告。根据规定,扶持金额100万元(含)的,须进行资金监管

(五)申报时间

1.网络

第一批:4月19日-5月14日
第二批:6月19日-7月11日
第三批:8月20日-9月12日
第四批:10月15日-11月15日

2.书面受理

第一批:4月19日-5月16日
第二批:6月19日-7月13日
第三批:8月20日-9月14日
第四批:10月15日-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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