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时间
1.网络
第一批:4月19日-5月14日
第二批:6月19日-7月11日
第三批:8月20日-9月12日
第四批:10月15日-11月15日
2.书面
第一批:4月19日-5月16日
第二批:6月19日-7月13日
第三批:8月20日-9月14日
第四批:10月15日-11月17日
二、扶持标准
1.经评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
2.对入驻园区的2016年1月1日以后在龙岗注册、纳税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租金扶持:
(1)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连续3年给予场地租金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30万元扶持。
(2)对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连续3年给予场地租金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20万元扶持。
(3)对获得各级创新创业比赛前三等次的科技型企业,连续3年给予场地租金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10万元扶持。
(一)建设运营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园区主导产业为龙岗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符合我区产业布局规划,发展目标明确,产业布局科学合理,优势产业特色突出,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三)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科技型企业租售的面积占比2/3以上,作为园区用途使用期限10年以上,场地具有合法产权、产权关系明晰。
(四)园区管理主体明确,配套服务设施齐全,具有专门的招商、运营、服务管理机构,有统一规范的园区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专业化服务。
(五)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管理团队负责人具备相关从业经验,专职管理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8人以上。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书(通过龙岗区产业管理服务平台生成并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上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五)园区物业房产证或委托授权管理等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材料(验原件);
(六)签约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协议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园区统一规范的园区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文件等证明材料;
(八)管理团队专职人员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近半年)、学历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九)上述材料按顺序合并装订成册,提交一式三份。所有材料正反两面复印。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上述材料须加盖骑缝公章。
五、申报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