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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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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罗湖区政府在线

一、申请条件:


1、上一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1000万元以上。


上述所涉及税收、产值规模等事项,对新迁入企业可参照其上一年度在原所在地相关数据执行。

二、资助明细

1、鼓励总部企业落户罗湖。自2017年1月1日起,符合罗湖区总部认定的区外新迁入企业,享受一次性落户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管理团队享受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管理团队奖励。

2、鼓励总部企业新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在罗湖区新购房享受一次性购房扶持,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分两年支付。

3、鼓励总部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在罗湖区新租赁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按照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分3年支付。3年内每年给予一定比例管理费扶持。

4、鼓励总部企业装修自用办公用房。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在罗湖新购置或新租赁的办公用房,按装修费用的一定比例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办公用房扶持。

5、鼓励总部企业高管团队发展。对上一年度纳税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按对罗湖区财政贡献给予每家企业管理团队定额资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鼓励辖区内楼宇或园区引进符合罗湖区总部企业标准的区外企业。楼宇或园区可根据引进企业的规模申请资金扶持,每引进一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鼓励对罗湖产业发展和人才集聚等方面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落户罗湖。对经区政府认定的重大项目,给予最高200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项目,其落户扶持通过与区政府签署合作协议另行约定。

8、鼓励总部企业落户罗湖。对新设立或新认定的罗湖区总部企业,按照企业设立或认定起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内对罗湖区的财政贡献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鼓励总部企业在罗湖设立子公司。对注册地在罗湖的总部企业,其注册地在罗湖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可汇总计税,总部企业可视同为单一纳税主体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扶持政策。


三、申请材料


1、登录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表(包含基本情况介绍),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

3、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营业执照、股权隶属关系证明;

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原件(按税种);

5、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7、申请第九条资金扶持的,需由区经济促进局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申请购置办公用房扶持的,还需提供:

1、由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2、房地产转让合同;

3、费用发票。


申请租赁办公用房扶持的,还需提供:

1、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2、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

3、费用发票。


申请装修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装修合同。


申请项目引进奖励的,还需提供:

1、租赁合同,租期三年以上;

2、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

3、引进企业的相关基本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原件(按税种);

(3)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4、引进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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