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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

经济发展分项资金:重点企业落户资助项目(非金融类)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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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内容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南山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重点企业,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资助,对在我区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开办资助。
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及项目,由区政府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给予扶持。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申请条件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至项目受理截止期前在南山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在南山区新注册的企业,符合南山区产业导向,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批发和零售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40亿元人民币)。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批发和零售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
2.由原注册地迁入的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下属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批发和零售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
3.新迁入我区的《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企业的总部(含新成立或新迁入的区域总部、功能总部)。
4.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
5.上一年度出口总额在5亿美元及以上、为企业出口提供通关、融资、退税等两项以上综合服务,以及服务的客户数量在100家及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6. 具有从事证券审计资格且年营业额1000万元及以上、纳税总额150万元及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名(合伙制含分支机构)。
7.年营业额1000万元及以上、纳税总额15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咨询公司或中国管理咨询公司前50名(合伙制含分支机构)。
8.年营业额1000万元及以上、纳税总额150万元及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含分支机构)。
9.年营业额2000万元及以上且纳税额200万元及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或全球人力资源服务公司50强。
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原则上要求税务登记地及统计关系均在南山区(合伙制分支机构除外),并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两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6.已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落户资助。
四、资助标准
(一)符合申请条件第(一)条中第1、2小点的企业,参照实缴注册资本比例给予100万元至1000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新迁入我区的上年度《财富》“世界500强”企业集团总部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资助,新成立或新迁入的上年度“世界500强”企业区域总部、功能总部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资助;新迁入我区的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企业集团总部给予800万元一次性资助,新成立或新迁入的上年度“中国500强”企业区域总部、功能总部给予400万元一次性资助。
(三)新迁入我区在境内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资助。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或海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资助。
(四)符合申请条件第(一)条中的第5、6、7、8、9小点的企业,参照其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区级税收贡献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五)同时满足多个条件的,按资助额度最高的发放。
(六)本项目不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备齐材料,通过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窗口。
(二)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单位申请,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资金主管部门。
(三)资金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或进行核准。
(四)资金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五)区财政部门、区统计部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南山局分别对企业的地方财力贡献、在地统计开展情况和注册情况等进行核查
(六)拟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七)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八)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九)资金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所需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登录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 http://sfms.szns.gov.cn/在线填写,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分支机构可提供负责人身份证);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税务申报系统下载电子版打印并加盖公章,网上扫描上传税务申报系统下载的电子版);
(五)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六)承诺函(格式参见附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七)注册资金验资报告(符合申请条件第(一)条第1、2点的企业提供,其他企业不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八)母公司上年度审计报告(符合申请条件第(一)条第1点的企业提供,其他企业不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网上原件扫描彩色上传);
(九)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营业执照及隶属关系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第(一)条第2点的企业提供,其他企业不需提供。名单及证明收原件,营业执照交复印件,加盖公章,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十)1.证明本公司或股东为世界500强或中国企业500强的相关材料;2.主要投资者(母公司)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地区总部或功能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原件);3.地区总部提供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3家以上企业证明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第(一)条第3点的企业提供,其他企业不需提供。授权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500强证明材料、区域总部投资(授权管理)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交复印件,加盖公章,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十一)证明本公司是上市企业的相关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第(一)条第4点的企业提供,其他企业不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十二)本公司上一年度出口总额、为企业出口提供两项以上综合服务及服务客户的数量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第(一)条第5点的企业提供,其他企业不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十三)本单位具有从事证券审计资格或上一年度为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名的相关证明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第(一)条第6点的企业提供,其他企业不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十四)本公司上一年度为中国管理咨询公司前50名的相关证明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第(一)条第7点的企业提供,其他企业不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十五)本公司上一年度为全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0强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第(一)条第9点的企业提供,其他企业不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十六)资金主管部门及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按照要求在线填写或采用附件形式在线提交,接到递交纸质材料通知后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加盖骑缝章提交,需验原件的请同时提供原件待验。
七、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187239:00201883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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