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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

经济发展分项资金企业上市融资奖励项目

发布时间: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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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企业上市融资奖励项目操作规程(2018年度)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政策内容

对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奖励。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一)对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区上市办进行了股改备案登记并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一次性给予140万元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已获得股改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该奖励)。

(二)本项目不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在区上市办完成备案登记,并按要求定期更新报送上市进度情况(每年3月31日前、完成股改后1个月内、递交申请材料获正式受理后15天内、过会后上市前);

4、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或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5、已上市或挂牌新三板的申报企业,需在上市挂牌首个交易日或新三板挂牌函批准日起24个月内提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备齐资料,通过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窗口;

(二)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单位申请,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资金主管部门;

(三)资金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或进行核准;

(四)资金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五)区统计部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南山局分别对企业的在地统计开展情况和注册情况等进行核查;

(六)拟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七)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八)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九)资金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所需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登录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 http://sfms.szns.gov.cn/在线填写,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税务申报系统下载电子版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网上扫描上传税务申报系统下载的电子版);

(五)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若文件太大,可不上传附注部分);

(六)申请完成股改奖励的企业,除需要提供上述(一)至(五)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部门批准变更登记为股份公司的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2. 企业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改制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3. 企业改制费用汇总表(请按附件1格式表填写)以及实际支出费用的凭证(包括汇款凭证、发票、记账凭证等),对应编号排序装订(复印件加盖公章,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七)申请完成上市辅导奖励的企业,除需要提供上述(一)至(五)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凭证或者境外相关机构批准准予上市交易的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2. 企业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上市辅导、保荐及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3. 企业上市辅导费用汇总表(请按附件1格式表填写)以及实际支出费用的凭证(包括汇款凭证、发票、记账凭证,以上三个凭证必须齐全),对应编号排序装订(复印件加盖公章,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八)通过境外上市主体赴境外上市的企业,除需要提供上述(一)至(五)及(七)之第2至3项所要求材料外,还需要提交:

1.企业与拟在境外上市主体之间的股权托管、持股关系、所融资金将用于境内申请企业等“一揽子”协议,证明企业的控制人为境外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相关文件复印件,以及境外相关机构批准境外上市主体准予上市交易的文件(如在境外形成的该部分文件,须经公证认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2.境外上市主体已在境外上市交易的企业,如不能提交本条第1项资料的,则须提交招股说明书、证明企业的控制人为境外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相关文件复印件,证明募集资金的30%以上已返回企业的有效法律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九)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奖励的企业,除需要提供上述(一)至(五)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该企业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及企业挂牌费用汇总表(请按附件1格式表填写,不需提交实际支出费用凭证)。

(十)近三年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达1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企业,提供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3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南山区、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的书面承诺函原件;

近三年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达300万元及以上企业,提供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南山区、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的书面承诺函原件;

承诺函格式参见附件2,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网上原件扫描上传;

(十一)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说明:以上材料按照要求在线填写或采用附件形式在线提交,接到递交纸质材料通知后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纸质版和在线提交材料必须完全一致,装订成册(胶装),加盖骑缝章提交,需验原件的请同时提供原件待验。

七、时限要求

区经济促进局每年安排1-2次集中受理企业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其他事项

申请本项目资助的企业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南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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