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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

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小微促进贷”项目

发布时间: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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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小微促进贷”项目操作规程(2018年度)


为促进南山区小微企业的发展,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帮助小微企业减轻融资负担,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及《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政策内容

南山区的小微法人企业通过合法方式在银行获得贷款且按期还款无违约行为的,按实际支付利息的70%以内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一)按实际支付利息的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本项资助由资金主管部门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进行受理审核,按企业申请先后顺序,资金额度用完即止。企业每年仅可享受本项资助一次。

   (二)本项目不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规模符合国家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以企业营业收入为准);

3、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导向;

4、有稳定的经营场所;

5、在深圳市内的银行合法获得贷款;

6、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期间无欠息、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未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备齐资料,通过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窗口;。

(二)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单位申请,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资金主管部门;。

(三)资金主管部门审核项目申报材料。

(四)资金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五)资金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六)区财政部门、区统计部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南山局分别对企业的地方财力贡献、在地统计开展情况和注册情况等进行核查;

(七)拟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八)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九)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十)资金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所需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登录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 http://sfms.szns.gov.cn/在线填写,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税务申报系统下载电子版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网上扫描上传税务申报系统下载的电子版);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及A1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复印件加盖公章,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六)上年度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登录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打印并加盖公章);

(七)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验原件);

(八)贷款银行出具的日期在规定范围内的贷款合同,相关放款、还款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九)贷款及利息支出明细表(附件1,按照统一模板填写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网上按照统一模板上传excel文件);

(十)贷款银行开具的贷款结清证明(无固定格式,内容需包含:贷款开始及结清时间、贷款金额、实际支付利息总额、有无欠息等违约行为。交原件,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十一)近三年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达1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企业,提供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3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南山区、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的书面承诺函原件;

近三年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达300万元及以上企业,提供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南山区、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的书面承诺函原件;

承诺函格式参见附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网上原件扫描上传;

(十二)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说明:以上材料按照要求在线填写或采用附件形式在线提交,接到递交纸质材料通知后,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提交,需验原件的请同时提供原件待验。

七、时限要求

区经济促进局每年安排1-2次集中受理企业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其他事项

申请本项目资助的企业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南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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