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坪山区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
深圳市坪山区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战略要求,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培育新型文化业态,提高坪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引导产业转型升级,依据《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深圳文化创新发展2020(实施方案)》(深文改〔2016〕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涉及的扶持资金来源为坪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措施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体现坪山元素,促进坪山特色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第四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坪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文化创意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坪山辖区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文化创意产业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第五条 重点支持创意设计、影视演艺、动漫游戏、文化遗产开发利用、文化旅游、文化金融、知识产权保护、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数字出版、数字文化装备、高端工艺美术、高端印刷等领域。
第二章 支持企业(项目)引进及建设
第六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重点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及重点项目进行扶持。
(一)对新设立、新迁入的上市文化创意总部企业或符合《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号)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文化创意总部企业,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落户奖励。
(二)对新设立、新迁入的区重点文化创意企业或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按照其设立或迁入后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的1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三)对新设立、新迁入的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项目,国家级按照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1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省部级按照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10%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市级按照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1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予以落户扶持,资助资金可分年度按年度实际投资总额的10%进行申报。
第七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企业办公用房的购置及租赁进行扶持。
(一)对新设立、新迁入的区重点文化创意企业或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在坪山区购置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配套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第一、二年各拨付30%,第三年拨付40%),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二)对新设立、新迁入企业入驻坪山区级以上(含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租用场地自用经营办公且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的,租期满一年后,根据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40%、30%,分三年给予租金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对上一年度在坪山区经济贡献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支持。首次申请的,以1000万元产值(营业收入)为基数,每个基数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非首次申请的,以上一次获得该项支持的经济贡献为底数,以500万元经济贡献为基数,每增加一个基数给予奖励10万元,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文化创意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文化创意企业,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后成功转公开发行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50万元奖励。
第三章 支持园区(基地)平台建设
第十条 支持社会投资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对区级及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助金额主要用于园区环境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信息化建设等。
第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及区级政府部门认定为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获认定后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7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投资运营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
(一)对区内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新引进文化创意企业,自企业引进年度起该企业三年内对区财政贡献的15%用于奖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
(二)对区内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每培育或引进一家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每培育或引进一家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每培育一家园区的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IPO上市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各类机构进行文化创意产业平台建设,对建成后经国家相关部门及省、市、区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25%予以资助,每个平台获得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获评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服务平台的运营机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7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平台获得升级认定的,按照认定级别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第四章支持重点领域及品牌打造
第十五条 鼓励品牌授权、设计成果转让。文化创意企业将品牌授权、设计成果成功转让给国内各类企业,以销售收入的5%(以税务发票为准)给予区内品牌授权企业、设计成果单位资助,单项奖励最高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对坪山区企业原创设计获奖作品给予奖励。
(一)原创设计作品获得国际A类奖项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奖励;国际A类奖项:德国“红点之星”“红点至尊”,德国IF奖金奖、法国Janus工业设计奖金奖、韩国好设计奖最高奖。
(二)原创设计作品获得国际B类奖项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国际B类奖项:德国红点荣誉提名奖。
(三)原创设计作品获得国际C类奖项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国际C类奖项:IF和红点其他奖(传达设计奖、包装设计奖、概念设计奖等)、IDEA奖、G-MARK奖、韩国好设计奖其他奖项。
(四)原创设计作品获得国家级奖项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国家级奖项: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中国红星至尊奖、中国红星奖、中国工艺美术文化创意奖、中国工艺美术百花奖。
(五)原创设计作品获得省级奖项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省级奖项:省长杯工业设计奖、其他省部级单位主办的工业设计类奖一等奖。
同一作品获更高级别的同类奖项,按照奖项认定级别给予差额部分奖励。单个项作品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奖励须在获奖后一年内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支持区内企业创造体现坪山特色的创意设计产品。
(一)对于入选G20峰会、APEC会议等国际性重大活动或国家级重要会议的文化创意产品,给予文化创意产品产权企业单次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企业原创的文化创意(文旅)产品,经研发投入市场销售并经坪山区文体旅游局认定的,按照其当年实际销售收入的5%给予资助(以税务发票为准),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八条 大力支持影视演艺及动漫游戏发展。
(一)影视动漫播出支持。对企业作为制作发行主体的原创电影、电视剧、动漫作品。自本措施实施之日起在中央一台、中央八台、中央十四台(少儿频道)黄金时段(17:00—21:00)首播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在中央台其他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非黄金时段首播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在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非黄金时段首播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电影(含动漫影片)在全国一类院线公映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全国二类院线公映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一类院线: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上一年度票房收入前5名的电影院线公司;二类院线: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上一年度票房收入前6-10名的电影院线公司)。
(二)影视动漫出口支持。对坪山企业的原创影视动漫产品在境外获得收入的,按境外销售收入总额的1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影视动漫作品获奖支持。获得国际知名动漫节展、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一次性给予60万元的奖励;获得上述奖项的提名奖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内国家级、省级、市级一等奖分别给予50万、30万、20万奖励。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同一作品获得奖项升级认定的,按照认定级别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四)宣传坪山元素支持。支持企业制作发行含有坪山元素且具有提升坪山形象、产生较大影响的原创影视作品,经坪山区文体旅游局认定符合前述条件,且该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上星频道播出或在院线放映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五)演艺产业发展扶持。对坪山企业原创作品且在深圳市首演的舞台剧、话剧、音乐剧,在国内演出场次20(含)-50(含)场的,按每场2万元给予奖励;演出场次达50场以上的,超过50场以上的场次按每场3万元给予奖励;在境外商业演出达10场或以上的,按每场4万元给予奖励。每台演出剧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文化遗产产业化发展。
(一)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经坪山区文化创意产业企业活化投入市场运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经坪山区文体旅游局认定通过的,一次性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50%的资助,最高每项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对企业修缮坪山区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及其他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遗产,并用于文化创意产业经营的,在投入市场3年内,按照其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以税务发票为准)5%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条 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业。
(一)对获得3A、4A、5A评定的文化主题景区分别资助300万元、500万元、200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旅游局颁布的各项文化主题旅游景区景点、旅游示范基地标准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同一景区获得升级认定的,按照认定级别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二)对总部设在坪山并获得国家旅游局“百强旅行社”称号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成或改造成文化生态特色主题酒店且投入运营1年以上的,经坪山区文体旅游局认定,按其投资总额10%一次性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大力支持综合性书屋、城市书房、公共书吧等实体书店建设发展。对在区内新开办的实体书店在3年内,按照其实际营业收入(以税务发票为准)的5%给予经营企业性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开办的实体书店按照其营业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资助,用于其支付房租、设施维护修缮、软硬件更新等。
第二十二条 大力培育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新型文化业态,对经深圳市认定为全市新型文化业态前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坪山区文化创意企业和组织积极进行版权登记。对获得版权证书的企业或组织,奖励相关版权登记和版权代理费用。每项作品奖励金额不超过2500元,单个企业或组织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5万元。
第二十四条 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形成品牌。
(一)对认定为“文化+”示范企业、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深圳市文化出口重点项目企业和“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的重点文化企业,每个资质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对被文化部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及“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每个资质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予以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按照其获得国家、省、市资助金额1:1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支持市场推广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坪山区“文博会”分会场的各承办单位,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项资助,获评为市优秀分会场的,按照深圳市奖励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对区“文博会”专项活动的各承办单位,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资助。
第二十七条 对区内文化企业参加文化部最新发布的《文化产业类重大展会名录》中文化产业展会的,按其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的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次最高5万元。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社会组织在坪山区主办或承办经坪山区文体旅游局认定的全国性大型学术交流、研讨、重大赛事、论坛等文化创意产业相关活动,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对企业给予50%的资助,每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章支持投资环境营造
第二十九条 企业文化创意项目获得银行贷款的,对于实际用于文化创意项目投资的银行贷款部分,按照该部分贷款本金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50%的贷款贴息,资助期限为3年,单个企业每年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条 以文化创意项目投资为目的,企业通过担保公司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文化创意项目投资并能顺利还贷的,对该企业给予担保费用100%的资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措施不予扶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自申报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劳动保障领域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等处罚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申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五)申报单位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措施规定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七)同一企业、社会组织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资助的。
第三十二条 同一企业或组织同一事项不得重复享受本措施与坪山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及科技创新发展的相关政策的资助和奖励扶持。本措施中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所获得市、区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
第三十三条 同一企业或社会组织当年获得本专项资金总额不得超过2000万元;受资金扶持的企业5年内不得迁出坪山区,如企业迁出或注销,所享受的资助、奖励须全额退还区政府。
第三十四条 本措施中涉及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平台、企业资质认定日期,以及项目获奖日期须在本措施实施日期之后。同一产品、项目获得多项奖励(资助)的,原则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进行奖励(资助)。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或资助差额部分。
第三十五条 本措施中涉及的营业收入、产值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增长部分为剔除物价指数后的实际增长。若企业因经营需要分拆或合并,则以分拆或合并之前的产值为基数计算增幅。统计部门未纳统的数据以纳税申报数据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措施2018年4月20日正式实施,有效期两年,由坪山区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坪山政府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