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创新活跃的深圳东部中心,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全区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支撑国家高新区(坪山园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本办法所需资金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本办法的实施部门。区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指导、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创新能力突破支持计划
第四条 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一)对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并经税务部门备案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10%、最高100万元的研发投入奖励。
(二)对审计(统计)核定的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5%(含)以上的企业,结合超出幅度及研发投入,分档次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在5%(含)-7%、7%(含)-10%、10%(含)以上的,分别按研发费用支出的1%、3%、4%给予奖励。
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含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新材料、生命健康产业领域(以下简称“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上浮20%。
第五条 创新平台新建资助
对在坪山新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各类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的企业和机构,按照建设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创新平台分别最高资助1000万元、800万元、700万元、500万元。对于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弥补产业链创新链薄弱环节,区政府重点引进的创新平台,最高资助金额上浮20%。
第六条 创新平台提升资助
(一)对已认定的各类创新平台给予提升发展资助。对升级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实验室的,按级别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提升发展资助;对升级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按级别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提升发展资助。同一项目获得多级认定的,按最高资助金额进行差额资助。
(二)在坪山设立国家级创新平台总部、国家级创新平台一级分支机构和省级创新平台、市级创新平台的,按照其获得深圳市资助金额的50%,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800万元、600万元的配套资助。
(三)对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在坪山新建设或新引进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所获资助额的50%、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资助。
第七条 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
(一)对已签订项目合作合同、取得合作成果的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给予项目合作已支付金额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二)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广东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坪山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坪山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按照市资助额的50%,给予最高1000 万元配套支持。
(三)支持各类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工作(分)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对正常开展科研工作的(须在科研工作人员、科研课题、科研计划等方面满足要求),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第八条 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项目资助
(一)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层次人才在坪山区创办的企业,按人才层次,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创业资助;同一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只能获得一次本项资助。
(二)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对诺奖获得者、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国家“万人计划”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的项目,以及院士团队创新创业项目,按照市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深圳市滚动支持或追加资助的团队项目,按照市追加资助额度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追加资助。对入选深圳市高层次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的,认定为坪山区创新科研团队,按照市资助额度50%,给予最高2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创新创业团队所创办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支出场地费用的50%,给予最高600万元的场地费用资助,最长分五年发放。
(三)对引进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的项目,以及院士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等高层次人才团队和项目的机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人才计划项目团队的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引进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库企业的机构,给予2万元奖励。
第三章 创新产业升级支持计划
第九条 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
(一)注册地位于坪山或获奖后落户坪山的,予以奖励。获得国际、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80、50、3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市级举办的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60、40、20万元的奖励;获得区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50、30、1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进行差额奖励。
申请本项资金资助项目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3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坪山区,不改变在坪山区的纳税义务。
(二)对创客个人、创客团队等在坪山区成立企业的,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根据创业企业的技术水平、团队构成等情况,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市创客创业资助的,按照市资助额50%,给予配套资助。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最高资助金额上浮20%。企业不能重复申请上述两项资助。
第十条 科技中小微企业创业资助
以培育具有核心创新能力、高成长性的源头企业为目标,对在坪山注册且未满三年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根据营业收入的2%,一次性予以最高100万元的创业资助。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最高资助金额上浮20%。
第十一条 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奖励
(一)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净利润达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6000万元且净利润达4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30%以上,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6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对符合认定要求的高成长性企业,给予其公司高管每人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3人,企业年营业收入6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人。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和新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进入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
对高新技术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针对首次研发生产并经非关联用户使用的产品,按照其实际营业收入的20%给予奖励,对重点产业领域的项目,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对其他领域的项目,单个企业资助额度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十四条 生物企业奖励
(一)对取得1、2类新药I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取得3类新药I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取得1、2类新药II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取得3类新药II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75万元奖励。对取得1、2类新药III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500万元。
(二)对取得药品生产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500万元。
(三)对将药品生产批件的生产地址变更到坪山区的生物企业,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到2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300万元(含)到1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500万元。
(四)对取得药品GMP证书(含首次认证或再认证)的生物企业,以及获得Ⅱ、Ⅲ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医疗器械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五)对坪山医疗机构首次获得国家药品(器械)临床试验机构(GCP) 资质(I期、II期、III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鼓励具有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GLP)资质的机构在坪山设立具有GLP资质的实验室,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六)支持坪山区GCP、GLP、CRO(医药研发合同外包机构)等研发服务机构为区内外生物企业提供服务,按年度实现服务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七)已上市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生产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于在研品种企业完成与原研的一致性评价,参照CFDA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在研品种已达到与原研质量一致的技术指标,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1000万元。
(八)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政策,对获得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研发机构、企业和科研人员,以及新迁入坪山的新药上市许可持有人,每个批准文号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于承接上市许可人生产委托、并实现相应品种落户坪山生产的受托企业,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500万元。
(九)对取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生物企业,每一张注册证给予200万元奖励;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生物企业,每一张注册证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500万元。
(十)对将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地址变更到坪山区的生物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将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地址变更到坪山区的生物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500万元。
(十一)对获得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欧盟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CE(欧洲统一)认证、日本PMDA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等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予以单项认证费用50%,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巴西BGMP认证、韩国KGMP认证的企业,予以单项认证费用30%,最高5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资金总额最高500万元。
第十五条 新能源企业奖励
(一)对进入国家工信部《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二)对入选《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企业,给予10万元/次的奖励,累计奖励资金总额最高50万元。
(三)对获得美国UL认证、欧盟CE认证、德国TUV认证、日本JET认证、英国MCS认证、国家金太阳认证等国内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予以单项认证费用50%,最高10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资金总额最高500万元。
第十六条 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制造企业资助
对获得《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企业首套产品示范应用项目资助的,按照市资助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
第四章 创新生态优化支持计划
第十七条 产业用房租金资助
对在坪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科技组织机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按实际租赁价格(最高不超过其所在片区租赁指导价的130%)给予租金资助,重点产业领域的单位连续资助4年,其他单位连续资助3年。
具体资助标准如下:租赁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实际租赁价的90%给予资助;租赁面积1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部分,按实际租赁价的50%给予资助;租赁面积5000平方米(含)及以上部分,第一年按实际租赁价的50%给予资助,第二年按实际租赁价的40%给予资助,第三年、第四年均按实际租赁价的30%给予资助。单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享受租金资助的办公、研发、生产用房在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资助面积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和改造资助
(一)对加建、改造的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在科技创新空间载体改造完成并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后,按实际建设费用投入金额,分档次给予建设或改造主体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投入5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500万元。
(二)对纳入区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改造计划并委托区属国有企业实施的加建、改造项目,按照实际建设费用投入的7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2000万元。区属国企开展上述加建、改造项目致租金损失的,按区属国企作为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价格或片区租赁指导价的100%,根据实际加建、改造时间,给予最高6个月的空置期租金资助。
第十九条 众创空间运营资助
(一)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的,一次性给予空间运营单位最高2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省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的,按省市资助额50%给予空间运营单位最高15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已认定的坪山区众创空间给予运营管理机构最高50万元的资助。获得多级认定的,按照最高资助金额给予差额资助。
(二)对成功孵化“种子企业”的众创空间,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每成功孵化一个“种子企业”,根据“种子企业”规模或投后估值金额,分档次给予众创空间最高6万元孵化奖励,每个众创空间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对获得深圳市创客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的,经核准,给予运营单位市资助金额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资助。
第二十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资助
(一)对获得国家级科技孵化器认定的,一次性给予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最高3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按省、市资助额的50%,给予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最高250、20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已认定的坪山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最高150万元的资助。
(二)对成功孵化项目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每成功孵化一个项目,给予孵化器5-10万元孵化奖励,每个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最高奖励1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新园区运营资助
(一)鼓励社会资源参与科技园区建设,对通过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区级科技创新园,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200万元的资助。
(二)鼓励科技园区扶持企业上市,每引进或培育一家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年度获得此项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科技贷款贴息贴保
对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按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1年或1年以内利息总额的50%给予补贴;对企业向担保机构支付的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1年或1年以内已获贷款的担保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贴;贴息、贴保采取报销制,补偿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和担保保费;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贴息、贴保总额最高100万元,连续支持3年。
第二十三条 股权投资基金奖励
(一)鼓励在坪山注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对注册纳税在坪山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连续三年,最高按其利润额的8%给予奖励,单支基金每年最高奖励2000万元,上述机构的高管人员和投资经理,最高按其个人收入的15%给予奖励,单支基金的高管人员和投资经理团队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对上市公司股东大规模减持所持股权的个人所得,按减持应纳税所得额的3%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股权投资支持
建立国有资本支持科技创新投资机制。对落户坪山并已获得专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区创业(产业)投资基金可按照与风险投资最高1:1的比例跟投,并按约定方式退出。
第二十五条 科技贷款风险奖励
对为企业提供纯信用贷款担保的社会商业担保机构或类金融机构,按照每年其担保并发放信用贷款额的3%,给予信用贷款风险奖励。银行直接给予企业纯信用授信也可享受3%的信用贷款风险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度累计奖励总额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科技服务机构落户奖励
对落户坪山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科技金融、法律事务、上市辅导等服务机构,按其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
对新注册和引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上一年度专利商标案件代理量达到100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落户支持。
第二十八条 科技创新联盟资助
获得国家级资质的科技创新联盟,资助80万元;获得省级资质的,资助50万元;获得市级资质的,资助30万元。
第二十九条 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资助
(一)对科技创新联盟、行业协会在坪山区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省市级科技创新活动,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总额最高500万元。
(二)对在坪山区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创新交流活动的,经区政府认定的,给予主办单位活动费用的50%、最高200万元的资助,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主办单位活动费用的3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三)对于区政府组团参加的国内外科技类专业学术交流活动,按单位参加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每家单位每年度累计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
(四)对企业和机构自行参加国内外科技类专业学术交流活动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进行资助,国内每次资助金额最高为3万元,国外每次资助金额最高为5万元。已获市资助的,市、区资助总额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每家单位每年度累计资助总额最高20万元。
第三十条 科技创新券
对应用科技服务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采用发放“科技创新券”的方式给予资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开放创新强化支持计划
第三十一条 国际创新中心资助
(一)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在坪山建设国际创新中心,按建设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二)对坪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在海外建设创新中心,开展先进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孵化等业务的,给予每年最高150万元运营资助。
第三十二条 技术转移资助
(一)对新获批和新迁入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建设费用资助。
(二)对高校院所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建设费用资助。
(三)在坪山落地的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向我区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资助,对向区外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技术转移机构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最高300万元。
第三十三条 国际科技合作资助
对在坪山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项目的,按照市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第三十四条 港澳台联合研发资助
对坪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与港澳台地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共同开展研究活动的,按照项目研发投入资金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六章 科技创新奖励计划
第三十五条 科技获奖奖励
(一)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科技奖励的科技企业及科研机构,且作为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按照国家、省科技奖励奖金的200%给予配套奖励;作为获奖项目其他参与单位的,按照国家、省科技奖励奖金的100%给予配套奖励。奖励基数为申请单位实际获得的上级奖励金额,每个单位每年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深圳市科技奖励的单位、个人,按照市奖励奖金的100%给予配套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每项奖励25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专利奖金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专利奖优秀奖的,每项奖励15万元。
(四)对获得坪山区自主创新奖、科技创新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突出贡献奖的单位和个人,每个奖项最多评选10个,每个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对获得行政单位举办的科技创新类竞赛前三等奖的,国际、国家级赛事分别给予2万、1.5万、1万元奖励,省、市级赛事分别给予10000元、8000元、6000元奖励。
第三十六条 知识产权奖励
(一)境外专利的奖励标准:获境外专利局授权的(不含港澳台地区),奖励金额2万元/国/项,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对其额外奖励金额1 万元/项;同一项专利获多个国家授权时,最多奖励5 个国家,且通过PCT 途径申请的只奖励1 次。
每个单位每年累计资助金额最高1000万元。申请人为个人的,每年累计资助金额最高50万元。
(二)国内专利奖励标准:
1.对获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含港澳台地区),每项一次性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奖励;
2.对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2000元(通过PCT途径进入中国国内实审阶段的发明专利不再资助),对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再给予2000元奖励;
3.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
每个单位每年累计国内发明专利资助金额最高1000万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金额最高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金额最高10万元;申请人为个人的,每年累计国内专利资助金额最高50万元。
(三)对企业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向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一年内提出申请(以登记发文日为准),每件资助600元,每家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10万元。
(四)对新列入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的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三十七条 标准化资助
(一)对我区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以及深圳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产业联盟,按照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二)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担任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分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工作组组长的,分别给予所在企业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并获得《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的企业,给予5000元/张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采标认可资助总额最高5万元。
(四)参加“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并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AAA级、AA级及A级认定且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4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企业每年度获得标准化项目资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第三十八条 非产业类科研活动配套资助
对在坪山开展非产业类科研活动,获得国家、省、市科技立项、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认定的,对单个项目按上级资助金额的50%、最高50万元给予配套资助,单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三十九条 国家、省、市科技配套奖励
获得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支持的科技项目且前列条款未覆盖到的,最高按上级资助资金的40%给予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项目按40%给予配套,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额度最高500万元,省级项目按30%给予配套,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额度最高300万元,市级项目按20%给予配套,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额度最高100万元。已获得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专项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再给予配套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特别重大项目资助
(一)对入选深圳“十大行动计划”的项目落户坪山,在用地保障、建设配套、产业扶持等方面给予“一对一”专项支持,并按市级资助额50%,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重大科技产业专项除外);立项并入围深圳“十大行动计划”最后筛选的项目,参照获选项目最高资助金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奖励。
(二)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及项目,由区政府按照《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决定资助方式和资助力度,不受以上条款限制。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凡此前发布的政策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由区科技创新服务署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实施办法相关的操作细则。
信息来源:坪山政府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