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赛项目由专利的申请人(专利权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个人)报名参加,或由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联合组队参赛。
若参赛主体为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应为在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且有营业地址的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机构。如为个人,需为内地(大陆)居民或者港澳居民。
若由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联合相关合作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组队参赛的,相关合作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为在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特区注册且有营业地址的机构。
2.参赛团队必须由项目核心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之一)参加。如果参赛主体为核心专利的多个申请人(专利权人)之一的,参赛事项应获得其他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3.参赛团队成员可包括参赛主体在册员工和服务机构在册员工。一经报名,参赛团队中的服务机构成员不可变更,参赛主体成员若发生变更,应经大赛执委会同意并在大赛官网公示后更换。大赛中上场答辩的人员,必须是已报名的参赛团队成员。
4.同一参赛主体(企业、个人、高校或科研院所)申报参赛项目(团队)不得超过3个。
5.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可独立作为参赛主体参赛,可与创新主体(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参赛团队)联合参赛。联合参赛的服务机构应为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注册成立的代理、检索、分析、咨询、评估、运营、维权等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含分支办事机构),且无不良经营记录。
6.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加联合参赛项目不受项目数量限制,但实行参赛和评委回避制度。同一个服务机构不能派员同时参加比赛和评委工作。
7.本届大赛所有参赛项目分初创组和成长组分别进行比赛。参赛企业按2018年汇算清缴的营业收入进行分组,营业收入小于或等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列入初创组,营业收入大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大中型企业列入成长组。高校院所、个人均列入初创组。
若参赛主体为多个企业联合参赛或高校院所(个人)与企业联合参赛,则按参赛企业的2018年汇算清缴的营业收入总和计算。
1.参赛项目应当是近三年内(2017年1月1日以来)新推向市场或正处在产品面市前期的科技创新创业项目。
2.参赛项目应当具有至少一项已公开或授权且能够有效保护参赛项目创新成果的有效发明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局受理或授权,语言限中文、英文或葡萄牙文,如是PCT申请,则需进入国家阶段)。
3.参赛项目专利技术领域应为以下八个领域中的其中一项:
✔新一代信息技术(5G、集成电路、新型显示、超高清视频(4K、8K)、软件等)
✔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制造装备、轨道交通装备等)
✔绿色低碳(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
✔生物医药(基因技术药物、医疗器械、生物技术工程等)
✔数字经济(数字创意、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AI技术等)
✔新材料(先进基础材料、关键战略材料、前沿新材料等)
✔海洋经济(海上风电、海工装备、海洋生物、天然气水合物等)
✔现代农业(现代种业、精准农业等)
4.已获得过国家级、省级专利奖或相关奖项的项目,不得报名参加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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