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笔者之前代理过的一个案件,被告Q公司制造并在网络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专利权人委托法尔律所律师代理维权。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Q公司被诉外观设计与专利近似,同时原告举证了在先已生效判决,法院最终认定构成重复侵权,全额支持了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
随后,Q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高院,主张现被诉外观设计与以往生效裁判中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是经过规避设计后的产品外观,应不构成重复侵权。二审法院根据现被诉侵权设计与在先判决书中记载的原被诉侵权设计进行了对比,认定,首先二者虽然存在差别,但差异细微,对整体的视觉效果未产生实质影响,不存在实质性改变;其次,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名称、型号,均与在先生效判决中被诉产品的名称、型号一致。因此,Q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尔律师点评
在专利侵权判决生效后,有的侵权人在明知自己产品侵犯他人专利权之后,为了商业利益,仍然冒险继续制造或销售,这种情形很可能构成重复侵权,即便是做了规避设计,也很有可能被认定与在先已生效判决中被判侵权成立的产品差异不大,由此构成重复侵权。依照《专利法》及目前司法实践,一旦认定重复侵权,就会判决被告承担比在先侵权更严重的侵权责任。
君胜知识产权/法尔律师特别提醒:专利法鼓励规避设计,规避设计实际上是一种被迫的创新,但因为专利在申请时,申请人和代理人也会考虑到竞争对手的规避可能,并尽可能的防止技术被轻易规避,因此,规避设计并不容易,其侵权的风险极大,尤其是在已经有生效判决认定侵权的情况下。
作者:法尔律师事务所/君胜知识产权 阴晓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