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
国内外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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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下列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PCT国际申请的,可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资助: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其它在深圳工作学习持有《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和《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的人员,其发明专利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
数量及方式 |
直接申请,无数量限制。 |
申请材料 |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专利申请、计算机软件登记类);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首页;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复印件; 四、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深圳市单位资格证明或者个人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六、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国或地区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文件、专利公开文本及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七、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保证书; 八、申请PCT国际申请资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即105表)和检索报告复印件。 以上材料各一份。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促进处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可以在实质性审查阶段并在缴纳审查费6个月内或在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分别提出,也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一并提出。(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或授权公告日为准) ;PCT申请资助应在取得《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后6个月内提出。(以发文日为准) ;国外发明专利取得专利证书后按不同的国家分两个档次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二个国家),需在授权日之后12个月内提出资助申请。 |
决定机关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事项程序 |
受理——审核——申请拨款——通知拨付 |
时 限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市财政委拨款后,通知申请人领取专利资助经费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方式直接拨付申请人。 |
法律效力 |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资助。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申请表格 |
专利申请资助直通车企业数据导入表 |
网上受理 |
http://app01.szaic.gov.cn/patent.web/UI/Patent/webApplication1.aspx |
状态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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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 |
原文链接:http://www.szaic.gov.cn/ywgz/zscqcj/zl/200911/t20091106_1221050_1589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