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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绿色港口类。
1.水水中转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从事外贸内支线(含港澳台地区)运输,或从事内贸航线运输,且考核年度内在深圳港完成集装箱装卸量超过5000标准箱(含)的运营公司。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年度。
(2)资助标准
按照考核年度在深圳港完成的装卸量给予资助。其中外贸内支线资助标准为50元/标准箱,内贸航线资助标准为30元/标准箱。
2.海铁联运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在深圳港从事海铁联运的运营公司。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年度。
(2)资助标准
按照考核年度海铁联运完成的集装箱量给予资助,其中:省内的资助标准为200元/标准箱;省际的资助标准为300元/标准箱。
(二)国际航运枢纽类。
1.国际班轮公司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考核年度内,在深圳港完成外贸集装箱装卸量超过2万标准箱(含)的国际班轮公司。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年度,其中新增班轮航线需运营满一年(含)以上。
(2)资助标准
①新增箱量按照50元/标准箱给予资助,每家公司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②吞吐量贡献度排前20名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第1至第5名,各资助100万元;第6至第10名,各资助80万元;第11至第15名,各资助60万元;第16至第20名,各资助40万元;贡献度计算方法:装卸量排名×K1+组合港水水中转量排名×K2+新增班轮航线数量×K3。(考核年度新增海上丝绸之路沿线港口集装箱班轮航线的,无论新增数量1条或多条,公司贡献度分值均按1.5倍计算)
排名取值:排名第1名取值20,排名第20名取值1,依此类推;K取值:K1=0.4,K2=0.4,K3=0.2,K1+K2+K3=1。
③从深圳港调拨到组合港的空箱,按照40元/标准箱给予资助。
2.国际货运代理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在深圳市注册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且考核年度外贸箱量超过2000标准箱。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年度。
(2)资助标准
①新增进口重箱按照20元/标准箱给予资助,新增出口重箱按照60元/标准箱给予资助。每家公司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②综合评分排名前50名的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第1至第5名,各资助100万元;第6至第15名,各资助80万元;第16至第30名,各资助60万元;第31至第50名,各资助40万元;
综合评分计算方法:进出口重箱量排名×K1+海铁联运箱量排名×K2。
排名取值:排名第1名取值50,排名第50名取值1,依此类推;K取值:K1=0.7,K2=0.3,K1+K2=1。
3.水路运输企业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在深圳市注册的水路运输企业。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年度。
(2)资助标准
①新增"深圳"船籍港的营运船舶,按照60元/总吨给予资助;
②综合评分排名前10名的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第1名,资助300万元;第2至3名,各资助200万元;第4至6名,各资助150万元;第7至10名,各资助100万元。
综合评分的计算方法:载重吨排名×K1+纳税总额排名×K2。
排名取值:排名第1名取值10,排名第10名取值1,依此类推;K取值:K1=0.5,K2=0.5,K1+K2=1。
受资助船舶5年内不能办理船舶注销登记,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资助资金。
(三)水上客运类。
1.邮轮运营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在深圳开展邮轮港口业务的码头公司。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年度。
(2)资助标准
①航次资助。母港邮轮、国际访问港邮轮航次资助按照邮轮吨位情况分类,邮轮进、出港各一次视为一航次,以离港时间为准,具体划分如下:
A类邮轮(吨位7万总吨(含)以下):20航次(含)以内,资助20万元/航次;第20航次以上,资助25万元/航次。
B类邮轮(吨位7万总吨以上-10万总吨(含)):20航次(含)以内,资助25万元/航次;第20航次以上,资助30万元/航次。
C类邮轮(吨位10万总吨以上):20航次(含)以内,资助30万元/航次;第20航次以上,资助35万元/航次。3日2晚及以下短途母港航线或双母港航线,资助标准按50%计算。
②邮轮旅客资助。
年出港客流量15万人次以下,按照270元/人次给予资助;
年出港客流量15万人次(含)至20万人次,按照220元/人次给予资助;
年出港客流量20万人次(含)至25万人次,按照180元/人次给予资助;
年出港客流量25万人次(含)以上,按照150元/人次给予资助。
2.国内客运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在深圳注册的水路客运企业和客运码头。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上一年度。
(2)资助标准
①新增开通深圳出发的水路客运航线的资助标准为:运距在30海里(含)以内的,首年度3000元/航次(往返,下同),第二年度2500元/航次,第三年度2000元/航次。运距在30海里以上,60海里(含)以内的,首年度6000元/航次,第二年度5000元/航次,第三年度4000元/航次。运距在60海里以上的,首年度9000元/航次,第二年度7500元/航次,第三年度6000元/航次。
②在本市新增客运码头或新增航线改造客运码头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0%一次性给予资助,每个客运码头资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