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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领域
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创建,提升我市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对获批成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领域示范试点企业、示范基地的,依申请给予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119号)
(二)《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8号)
(三)《<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
三、支持数量及方式
资助数量:根据商务部、省商务厅和省经信委官方网站公告的获批企业名单。
资助方式:奖励。
四、申报条件
(一)资助标准:
1.对获商务部批准,成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每家奖励100万元;
2.对获省商务厅或省经信委批准,成为省级电子商务领域示范企业、示范基地,每家奖励50万元;
3.同一企业如同时获得商务部和广东省示范资格的,按就高原则奖励,不双重执行;
4.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仅限于正在创建期内的企业(2017-2018年)。
(二)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为2017年10月1日前依法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获得商务部2017-2018年度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资格或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商务部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3.获得省商务厅或省经信委2017-2018年度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示范基地,广东省供应链管理第一批示范企业(名单以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经信委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4.申报单位守法经营,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按要求报送电子商务统计数据。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系统网站(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六)“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限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提供)。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业务受理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3月15日-4月4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4月8日-4月12日
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咨询电话:88121017、88102075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经济类综合窗口(18-28号)。
七、申请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审议通过。
八、办理程序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指南——申请人网上申请——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定资助金额——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拨付资助经费。
九、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十、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相关专项资金资助。
十一、收费
无。
十二、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