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一、审批内容
1.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其按规定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政策,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项目,按上年度研发实际支出,予以一定比例事后资助。
2.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出库企业给予研发支持。
(说明:为减轻企业负担,2018年起,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两个业务合并办理,科技部门统一发布申请指南、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申报其中一个或多个业务,仅需填报一份申请书。)
二、设定依据
(一) 《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
(二)《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27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深圳企业;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见附件1)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辅助账;
(三)申请企业在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
(四)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应建立了内部研发机构;
(五)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
(六)纳税信用等级C级及以上(A级最高);
(七)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
(八)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的,应是2017年入库、出库的企业(名单见附件2)。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业务申请->市科技创新委->科技政策->研发资助)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具有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编码的“一照四号”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研发项目登记材料(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项目登记模块打印的PDF文档及登记所附材料);
(七)建立内部研发机构证明材料复印件(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企业提供);
企业在申请前,应先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业务申请->市科技创新委->科技政策->项目登记)进行研发项目登记(系统已开通);企业在研发项目登记前,应先进入“科研人员(专家)登录”模块,进行科研人员登记。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正本与副本),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双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在书脊处注明公司名称及“企业研发、高企培育资助(2018)”字样。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5月3日至6月3日
(截止至18:00)。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6月12日至6月22日。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45
(三)联系电话:88101105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8-28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提交申请材料——统计、税务部门核对数据——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下达资助资金――拨付资金。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申请单位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资金拨付。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相关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说明:
1.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必须提供成立内部研发机构的证明材料,包括公司发文,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规定等。2000万元以下企业无需提供;
2.根据《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曾经获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不得办理入库”,请附件2中企业自查,若属于“不得办理入库”的企业,请自觉向我委申明(在申请书“入库编号”处填写:入库编号和(国高认定年份))并不得申请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