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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和省计划项目配套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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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内容

国家科技部、广东省科技厅的科技计划项目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配套资助。

重点支持领域: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机器人、智能装备和可穿戴设备等未来产业;先进制造和涉及民生改善的科技领域。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发〔2016〕7号;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

(四)《深圳市对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实施细则》,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2014〕8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配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配套资金比例一般不超过1:1(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配套金额或配套比例要求的,在不超过当年配套资金总规模前提下,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安排配套。);同一项目在国家和省均立项的,只配套其中一个项目。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及其深圳分支机构的重大项目配套支持最高3000万元;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创新载体建设项目的配套支持最高1000万元;优先资助即将完成的立项项目。

支持方式:单位申报、委托审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已获得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且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

(二)获国家和省, 经费实际到账日期为2016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未予配套或配套不全的项目。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具有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编码的“一照四号”营业执照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2017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五)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尚未完成的,可暂由财务报表替代,最迟4月30日前上传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六)申请国家和省项目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七)国家和省项目下达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八)国家、省要求配套的文件和深圳有配套承诺的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项目申报材料中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效益等指标应严肃、科学,申报指标将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特提请各申报单位严肃对待。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委核实后将不予立项资助,并将申报单位列入我委科研诚信负面清单,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月5日至3月9日(截止至18:00)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3月12日至3月16日

(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45

(四)联系电话:88101557、88101935

(五)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8-28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项目由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委托审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统计局数据核对——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项目由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签订项目合同书——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结合受理情况,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    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承担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创委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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