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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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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企业提供孵化服务予以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7号;

(二)《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规〔2015〕10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资助额不超过实际发生支出的50%,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资助费用为2016和2017年企业为提供孵化服务所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费,场地租金、水电、管理费、宽带网络支出等孵化器发生的建设运营费用。

支持方式: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四、审批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

(二)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三)制订了较完善的科技企业孵化制度,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或创新创业项目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开展创业辅导、投融资、市场推广等方面的孵化服务;

(四)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2014年1月1日以后成立,截至申报截止日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达20家以上,且在孵企业所在行业领域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深圳市战略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

(五)30%以上的在孵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含商标);

(六)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2个资金使用案例;

(七)拥有提供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

(八)截至申报截止日,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不少于 1 年;

(九)已获科技企业孵化器事前资助的单位,其项目须经验收合格,且由财政资助经费支出的费用不得重复申报资助。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八)孵化场地房产证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验原件);

(九)科技企业孵化体系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孵化器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介绍,科技企业孵化制度复印件,孵化器(包括有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介绍,孵化器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签署的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的复印件;

(十)在孵企业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加盖在孵企业公章的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在孵企业公章的在孵企业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获得国家级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获得高企培育入库的在孵企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上年度12月份管理团队社保清单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二)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如何使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并提供资金使用的2个案例证明(如:投资证明文件等);

(十三)近2年发生的建设运营费用的发票、合同、单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四)提供完成填报2017年科技企业孵化器火炬统计报表证明材料或按时填报孵化器统计承诺书。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项目申报材料中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效益等指标应严肃、科学,申报指标将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特提请各申报单位严肃对待。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委核实后将不予立项资助,并将申报单位列入我委科研诚信负面清单,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02月13日—2018年03月23日(截止至18:00)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03月26日—2018年03月30日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45。

(三)联系电话: 88127983

(四)受理地点: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8-28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答辩或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资金计划――市财政委拨付经费。

十、审批时限

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除外)。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创客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市科技创新委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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