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科技保险支持
对辖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等上一年购买的《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规定的,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科技保险费用给予支持。
科技保险的险种有15类,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营业中断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雇主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投资损失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信用保险。
支持额度: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或研发机构保险费用实际支出的50%,且每个单位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37、众创大赛支持
经区政府备案认可的,给予有关的创客大赛或创新创业大赛等的办赛单位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项目说明:行业内社会团体、企业等各类机构举办创客大赛或创新创业大赛等。
申报条件:申请单位应当是在福田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并且是赛事的组织者或承办者。赛事应当经由福田区人民政府备案认可,赛事举办时间由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支持金额:事后资助方式,以赛事的奖金、场租以及专家(贵宾)的交通、住宿、酬金等为支持范围,支持额度不超过上述费用的50%且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机构一年内仅可申请一次支持。
38、 科技活动支持
鼓励机构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以举办各类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活动为载体,营造福田区创新创业良好氛围,对科技活动的组织者或承办者给予活动支持。申请单位应当是在福田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并且是赛事的组织者或承办者。赛事应当经由福田区人民政府备案认可。
支持金额:经审计后,按照活动实际发生的且不超过预算费用的50%(除员工工资、固定资产购置)给予支持,同一机构单次支持不超过5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39、 科技园区管理质量提升支持
由区科创局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对区政府认定的科技园区的园区管理机构为企业提供的服务进行满意度综合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档次给予不同的奖励。
支持额度:根据调查评分结果给予支持:评分结果90(含90)分以上的,给予园区管理机构100万元的奖励;80(含80)-90分,给予园区管理机构50万元的奖励;70(含70)-80分,给予园区管理机构20万元的奖励;70分以下不予奖励。
40、 科技园区环境建设支持
对福田区政府认定的科技园区近三年来(自2015年1月1日起计)在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改建、环境建设、公共服务项目等方面的建设投入给予支持,申报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申请单位须在福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且运营的园区位于福田区,园区有专业的园区管理机构运营一年以上;
(2)区政府现有支持的科技园区申报项目投资金额须从2015年1月1日后起计,既往获得支持的改扩建工程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支持额度:经审计后,可给予项目投资方按实际资金投入的50%的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41、科技园区孵化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支持对象为注册并入驻福田区政府支持的科技园区的科技企业。
企业若在申请支持前已经迁出科技园区,需提供企业现在租赁地点的租赁合同以及在福田房屋租赁所备案的租赁凭证,证明其目前注册地仍在福田辖区内,方可申报房租支持。但若企业已经迁出科技园区,且在本年度9月30日前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目前注册地仍在福田,即不能获得相关支持。
项目说明:对注册在福田区且入驻区政府支持的科技园区的孵化类企业,入园前注册时间不满24个月,且截止上年度12月31日入园6个月以上、不超过48个月的科技企业(含互联网电商企业)给予支持。
支持额度:按30元/平方米/月对实际租赁面积予以支持,支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从第一次房租支持时间起算最多连续支持36个月,每年度支持不超过12个月。备注:
1、支持时间如下:
(1) 上年度1月1日前入驻园区、截止上年度12月31日入园满12个月的在园企业,若符合条件按实际租赁时间给予支持;
(2) 上年度1月1日至上年度6月30日期间入驻园区、截止上年度12月31日入园满6个月的在园企业,若符合条件则给予上年度7月至12月的房租支持;
(3) 企业若满足上述申报条件,但申请支持前已经迁出科技园区,且目前注册地仍在福田辖区内,提供相关材料后可申报上年度入驻期间的房租支持。
2、对于2017年7月1日以后入园的企业需向区政府备案。
42、 科技园区聚集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支持对象为注册并入驻福田区政府支持的科技园区的科技企业。
企业若在申请支持前已经迁出科技园区,需提供企业现在租赁地点的租赁合同以及在福田房屋租赁所备案的租赁凭证,证明其目前注册地仍在福田辖区内,方可申报房租支持。但若企业已经迁出科技园区,且在本年度9月30日前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目前注册地仍在福田,即不能获得相关支持。
项目说明:入驻区政府支持的科技园区的科技类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电子商务等科技类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50万以上的可以申请聚集类企业支持。
支持额度:按30元/平方米/月对实际租赁面积予以支持,支持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备注:上述第33项孵化类企业房租支持与第34项聚集类企业房租支持,只可择一申报。
43、 众创空间办公用房支持
对在福田辖区开办的,获得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定,并纳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服务体系的或经国家其他部、委授牌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办公用房支持。
支持额度:(1)华强上步片区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按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予以支持;
(2)其余片区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按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予以支持;
(3)支持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从第一次房租支持时间起算最多支持36个月,每年度支持不超过12个月。
备注:华强上步片区范围为东起上步路,西到华富路,南至深南中路,北抵红荔路,以及包含华强南片区福明路以东、深南中路以南、上步路以西、福华路南园路以北的片区。
44、 海外创新园区支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对福田区的企业在海外设立创新中心给予支持,促进一些有实力的企业在国外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利共赢合作。
支持额度:对经深圳市认定的海外创新中心,按照市级海外创新中心支持资金实际拨付到账金额50%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五年运营支持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45、园区融资配套奖励
对注册、税务登记在福田区,经区政府支持的科技园区的园区运营机构,根据其运营园区入驻企业上一年度的融资和获产业支持情况,给予园区运营机构奖励。
支持额度:每年对园区所有入驻企业上一年度从市级以上(含市级)产业部门获得的资金支持、资本市场融资金额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按所获资金总额实际到账金额的1%给予运营机构奖励。单个园区运营机构支持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年度核定拨付。
46、 园区综合贡献奖励
对注册、税务登记在福田区,经区政府支持的科技园区的园区运营机构,根据其运营园区入驻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情况进行奖励。
支持额度:每年对园区入驻的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达到10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按统计核定的综合贡献总额的3%给予运营机构奖励。单个园区运营机构支持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年度核定拨付。
47、 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
对注册、税务登记在福田区,经区政府支持的科技园区的园区运营机构,根据运营机构自主培育或引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行为给予支持。
支持额度:每年对上一年度园区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每成功引入或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园区运营机构5万元的资金支持,项目数可累计,按年度核定拨付。
48、绿色项目支持-节能环保应用项目
对辖区企业运用先进技术、产品、工艺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等开展资源循环利用、节能降耗、节水节材、降低碳排放、优化能源结构、减污增效、污染治理以及建设绿色数据中心、绿色供应链、能源互联网、能源管理中心、光伏发电等项目,实际投入超过100万元。
支持额度:项目建成后,结合核定的年度节能减排量、污染治理效果,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30%、最高300万元一次性支持。
申报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且经营满一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
(2)项目完工,已验收合格,达到节能、减排、降污目标。完工时间的界定原则上追溯年度不超过2年,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49、 绿色项目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
对辖区企业按照要求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实际投入超过100万元。
支持额度:项目完工且验收达标后,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30%、最高300万元一次性支持。
申报条件:
(1)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且经营满一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机构。
(2)项目完工,已验收合格,达到节能、减排、循环化目标。
50、充电设施建设支持-公共充电站建设
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辖区内投资建设对社会公众开放的集中式快充站,依条件给予支持;对连接公共环网柜至充电设备的电缆及相关供配电设施投资30万元以上,依条件给予支持。
支持额度:集中式快充站按市级支持额度1:1给予配套支持;对连接公共环网柜至充电设备的电缆及相关供配电设施给予不超过投资额30%的支持;单个快充站点的专项资金支持总额最高100万元。
申报条件:
(1)在市发改委备案取得充电设施运营商资质的企业。
(2)辖区经营停车场业主同意建设充电设施,由业主与运营商签订合同或者由业主、物业单位与运营商签订三方合同。
(3)集中式快充站要符合省、市相关建设标准,通过建设、消防、防雷等部门验收。
(4)按建设完工验收时间享受财政补贴政策,由充电设施投资企业在完工验收后1年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视为放弃)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
51、充电设备建设支持-场地配套
对辖区节能服务公司采用节能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福田区内实施节能改造、项目实际投入50万元以上。
支持额度:改造完成后,结合实际已投入资金和年度节能量,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30%、最高200万元一次性支持。
申报条件:
(1)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且经营满一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机构。
(2)项目完工,已验收合格,达到节能、减排、降污目标。完工时间的界定原则上追溯年度不超过2年,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5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
对辖区节能服务公司采用节能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福田区内实施节能改造、项目实际投入50万元以上。
支持额度:改造完成后,结合实际已投入资金和年度节能量,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30%、最高200万元一次性支持。
申报条件:
(1)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且经营满一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机构。
(2)项目完工,已验收合格,达到节能、减排、降污目标。完工时间的界定原则上追溯年度不超过2年,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53、 绿色专业服务支持
对辖区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对标、碳核查、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等节能环保专业服务。
支持额度:按已支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5万元。
申请条件:
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且经营满一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机构。
54、新建建筑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获得国家权威机构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的级别认证、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级别认证或美国绿色建筑委员会U.S Green Building Council授予的LEED级别认证的新建建筑项目,除国家及市级资金支持外,按建筑面积和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支持额度:获得深圳市铂金级、美国LEED铂金级的,支持标准为50元/平方米;获得国家三星级、深圳市金级、美国LEED金级的,支持标准为30元/平方米;获得国家二星级、深圳市银级、美国LEED银级的,支持标准为2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于同一个项目同时获得多个标识的,按最高标准给予支持。
申报条件:
(1)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筑企业和机构。
(2)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筑实施地在福田区。
55、 既有建筑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已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并获得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建筑项目,在获得国家及市级资金支持外,按建筑面积和级别给予相应支持。
支持额度:获得国家一星级或铜级的,支持标准为5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万元;获得二星级或银级的,支持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80万元;获得三星级或金级的,支持标准为2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铂金级的,支持标准为3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既有建筑通过绿色改造并获得相应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参照上述标准予以支持。
申报条件:
(1)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筑企业和机构。
(2)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筑实施地在福田区。
56、 节能环保示范支持-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
由政府部门组织评定并取得相应称号的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园区、示范楼宇、示范商场、示范项目。
支持额度:按评定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5万元。
申报条件:
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机构。
57、节能环保示范支持-节水示范单位
企业、园区、社区采取节水和减排措施,成效显著,由政府部门组织评定并获得节水示范称号。
支持额度:按评定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5万元、省级2万元、市级1万元。
申报条件:
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机构。
58、 节能环保示范支持-清洁生产
由市、区主管部门按清洁生产标准进行审核并获得通过的自愿实施清洁生产企业。
支持额度:一次性给予13万元奖励(不得与市里同一项目支持重复申请)。
申报条件:
(1)注册登记、税务在福田区的企业和机构。
(2)通过政府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