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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生产性服务业资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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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生产性服务业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做大做强,引导光明新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新区生产线服务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生产性服务业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专家管理及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生产性服务业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本细则资助的对象为:


(一)从事科技咨询、上市辅导、财务咨询、法律、检验检测、工业设计、创新创业等服务的机构;


(二)高端科技创新组织包括:由市区倡导、在新区注册、依托国内外领先企业(组织)授权发起成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技术创新联盟等;由市区倡导、在新区注册、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行业协会和商会等行业组织。


(三)经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六条 本细则资助分为以下五类:


(一)对工业设计获奖项目进行奖励;


(二)对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落户、建设予以资助和奖励;


(三)对科技咨询、上市辅导、财务咨询、法律、工业设计、创新创业等其他生产性服务业机构业务开展予以奖励;


(四)对高端科技创新组织引进予以奖励;


(五)对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同意的科技创新交流活动予以资助。


第七条 申请第六条第(三)款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二)具有正规的经营场所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


(三)年度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四)机构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不少于15名,其中专职人员比例不低于50%,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60%;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30%以上。


第八条 申请第六条第(四)款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高端科技创新组织运营主体作为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高端科技创新组织须获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成立,或者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


(三)申请单位需为承担高端科技创新组织秘书处工作的企业或机构,且有5名以上专职运营人员;


(四)高端科技创新组织正常运营,运营机制完善、组织架构完整,拥有章程以及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等组织机构;


(五)运营经费需独立核算。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九条 对工业设计提升项目的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经市里认定的工业设计领军企业配套奖励50万元。对获得iF金奖、“红点之星”奖和“红点至尊”奖的,每项配套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奖、省长杯工业设计奖的,每项配套奖励3万元;对获得红点奖和iF奖其它奖项、IDEA奖、GMark奖的,每项配套奖励2万元。


(二)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的,配套奖励50、30、20万元。


第十条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落户和建设予以奖励:


(一)对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落户新区,按照其实际投入,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资助;


(二)对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落户新区,按照该中心场地租金实际支出的100%予以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上限为5000平方米,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年限为前3个年度。


(三)对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落户新区,按照该中心场地装修、建设等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建设费用补贴,最高补贴300万元。


(四)对注册在新区的检验检测机构,按其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20%给予资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奖励年限为前3个年度。


第十一条 对注册在新区并经认定的提供科技咨询、上市辅导、财务咨询、法律、工业设计、创新创业等服务的机构,按其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20%给予资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奖励年限为前3个年度。


第十二条 对由市区倡导、在新区注册、依托国内外领先企业(组织)授权发起成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技术创新联盟或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行业协会和商会等行业组织给予落户奖励。对落户光明新区且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资质的高端科技创新组织,结合其实际投入情况,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运营资助。


第十三条 鼓励各类新型研发机构、高端科技创新组织、生产性、科技服务业机构在新区承办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创新交流活动,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同意的,按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事后资助。其中,国际性和全国性的活动给予最高200万资助;省市级活动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每家机构每年的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申请第九条资助的单位须填写《光明新区生产性服务业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申报日近3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四)申请工业设计提升项目的单位还需提供获奖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五)申请工业设计提升项目示范园区奖励的单位还需提供园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申请第十条、第十一条资助的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光明新区生产性服务业资助资金申请表》(运营资助类)及电子版;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有关认定、批复证明材料;


(四)机构营业场所租赁合同及发票;


(五)建设期间发生的费用明细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六)机构平台建设、运行工作总结;


(七)上一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八)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九)机构人员名册、个税证明、劳动合同、社保、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十)特定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资质证明或科技服务资格证;


(十一)机构上年度业绩报告(含项目服务清单、服务合同及发票复印件以及服务结果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第十二条高端科技创新组织资助的单位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光明新区生产性服务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高端科技创新组织运营单位的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


(三)高端科技创新组织运营单位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高端科技创新组织运营单位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高端科技创新组织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正式批文等证明文件、章程、申请单位承担秘书处工作的责任承诺书;


(六)专职运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在光明新区内开展科技合作、学术交流、研讨培训、产业研究等高端科技创新组织职责相关的活动证明材料;


(八)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第十三条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光明新区生产性服务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活动计划书和总结报告(活动照片、视频、签到表等佐证材料)、报价单、发票等证明文件;


(四)项目执行所发生的费用清单、支出单据、集中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等;


(五)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部门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二十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专家管理及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一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二十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二十三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公示有异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交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审。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并将处理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和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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