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发展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提高电子商务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引导光明新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新区电子商务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电子商务发展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专家管理及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电子商务产业项目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资助的对象为: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企业和园区;
(二)经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六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专家管理及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的自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奖励100万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八条 对上一年度服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企业,奖励100万元;上一年度服务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九条 市级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新区设立总部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在新区设立营销、数据、结算和研发中心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得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对获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配套奖励100万元;对获批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配套奖励50万元;同一企业同时获得国家和广东省示范资格的,按就高原则申请。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电子商务发展资助须填写《光明新区电子商务发展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者市区两级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数据证明;
(五)申请设立总部、营销、数据、结算和研发中心奖励的单位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奖励的单位需提供获奖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七)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部门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专家管理及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六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七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公示有异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交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审。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并将处理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和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