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旅游业发展扶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光明新区商贸旅游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加快发展商贸旅游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采用补贴、专项奖励等方式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进行扶持和奖励,本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扶持商贸旅游业发展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扶持申报,组织调研和评审,绩效考评等工作;新区财政主管部门、新区审计部门为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四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对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交的扶持初步方案进行审议,就扶持项目和扶持额度做出决策。
第五条 申请旅游业发展扶持的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均在新区,并从事经营商贸旅游业务的法人企业;
(二)对新区商贸旅游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旅游企业;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 扶持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营造良好商业环境
(一)对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将总部迁入新区的,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国际、国内知名品牌连锁企业在新区开设的、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分店项目,在其开业后,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全国连锁百强商业企业进驻社区开办分店项目且签订的租赁合同在3年以上的,按实际经营面积一年期市场租金的30%给予连锁门店经营者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商业示范社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第七条 鼓励旅游企业品质提升
(一)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资助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已享受过资助的,从三星级饭店升为四星级饭店再资助200万元,从四星级饭店升为五星级饭店再资助500万元)。其中,对新建五星级酒店的奖励比例为建成营业额20%,获得星级资格后奖励80%;
(二)获得3A、4A、5A景区(点)评定的企业,分别资助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已享受过资助的,从3A景区〈点〉升为4A景区〈点〉再资助200万元,从4A景区〈点〉升为5A景区〈点〉再资助700万元);
(三)按照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行业标准《绿色旅游饭店》(LB/T007-2006),获广东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绿色饭店”,资助30万元;
(四)对获评国家、省、市红色旅游景区景点或产业旅游示范基地、示范点,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获评市旅游局“工业旅游示范点”,给予30万元的奖励;获得市旅游局“绿色景区标准”称号,金叶级的资助50万元,银叶级的资助30万元;
(五)对总部设在新区,并获得国家旅游局“国内百强旅行社”称号或“国际百强旅行社”称号的旅行社,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六)被市级、省级及其以上政府部门评为年度“最佳”、“十佳”、“优秀”、“示范”等荣誉称号的星级旅游饭店、景区、旅行社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商贸旅游企业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扶持申请,应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资料原件的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严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企业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光明新区商贸旅游业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创办企业的完税证明、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五)申请活动承办资金支持的,还需提供活动承办费用支出清单及有关凭证(原件);
(六)申请认定、荣誉类奖励的,还需提供获得称号、奖励的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请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
(八)申请租赁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九)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第十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部门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一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专家管理及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四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公示有异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交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审。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并将处理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市或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