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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知识产权、质量认证、品牌、标准化战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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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知识产权、质量认证、品牌、标准化战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光明新区实施知识产权、质量认证、品牌和标准化战略,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包括:

(一)对品牌创建项目(包括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深圳知名品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广东省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进行扶持;

(二)对获得国家、省、市和新区质量奖以及通过新区质量强区办验收的卓越绩效试点工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其他组织(以下一律简称企业)进行扶持;

(三)对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包括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标准研制项目、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国外技术贸易措施研究项目、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和认证)进行扶持;

(四)对获得符合“走出去”战略的各种国际认证证书[美国、欧盟国家食品卫生注册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13485医疗器械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HACCP(GB/T22000、ISO22000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0000IT服务业管理体系认证、ISO/TS16949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TL9000电讯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AS9100航空航天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SA8000社会责任体系认证、其他重要国际认证]的企业给予扶持;

(五)对将总部设立在新区的认证机构给予扶持;

(六)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项目(包括获得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利奖、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国版权金奖、中国商标金奖、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持续有效5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的企业、贯标辅导机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知识产权质押贷、知识产权维权)进行扶持;

(七)对获得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企业给予扶持;

(八)其他经新区管委会批准的知识产权、质量认证、品牌、标准化战略重大扶持事项。

第三条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光明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细则所称扶持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受理、评审以及协助资金拨付和表彰等工作。新区其他部门按《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四条对品牌创建项目进行扶持。

(一)上一年度新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二)上一年度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每件商标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三)上一年度新获得“深圳知名品牌”的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四)上一年度新获得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五)获得“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创建资格,对其中积极参与创建并被认定为骨干企业的每家奖励10万元。

(六)上一年度获得“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广东省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扶持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一)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质量奖的,给予500万元的奖励;上一年度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给予300万元的奖励;上一年度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对应市长质量奖大奖、提名奖、鼓励奖分别给予等额配套奖励;当年获得新区质量奖序列奖项的,按照最新实施的《光明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二)卓越绩效试点工程的奖励标准:经过新区质量强区(打造深圳标准)办按照单位自愿报名、专家遴选、导入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诊断运行改进,并组织专家评审验收等程序,对得分超过400分且排名前十的单位,给予每家3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对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进行扶持

(一)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的扶持标准:

1.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连续三年每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贴;

2.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连续三年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贴;

3.承担广东省或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10万元的补贴。

(二)对标准研制项目予以扶持的标准:

1.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

2.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3.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4.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5.主导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主导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6.主导团体标准或者联盟标准制定的,并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且被企业采用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在前两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其余单位均视为参与制定、修订。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上述主导制定、修订扶持额度的50%进行奖励。

(三)对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项目予以扶持的标准:按工作进度分3年予以补贴,总额度100万元。

(四)对开展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予以扶持的标准:项目实际承担单位不是市、区财政全额供养的单位,按项目给予30万元的补贴。

(五)对新增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予以扶持的标准:获得AA、AAA、AAAA认定的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分别给予4万元、6万元、8万元奖励。

(六)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予以扶持的标准:企业获得《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的按照每个产品给予1万元的奖励,每个企业总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七)通过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和认证并加贴深圳标准标识的标准,给予每项5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对获得符合“走出去”战略的各种国际认证证书进行扶持:

(一)对新通过美国、欧盟国家食品卫生注册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对新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资助;

(三)对新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照证书给予每张不超过3000元的奖励;

(四)对新通过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13485医疗器械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HACCP(GB/T22000、ISO22000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0000IT服务业管理体系认证,ISO/TS16949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TL9000电讯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AS9100航空航天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SA8000社会责任体系认证的企业,按照证书给予每张不超过5000元的奖励。

(五)对新通过的其他重要国际认证由评审专家进行审核确定资格及奖励额度,奖励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对将总部设立在新区的认证机构,给予连续三年,每年100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项目进行扶持。

(一)上一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80万元、60万元和40万元;获得光明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3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和8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或“广东省专利优秀奖” 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三)对上一年度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辅导光明新区注册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按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数给予该辅导机构或社会组织10万元/家的资助。

(四)对评选当年获得“中国版权金奖”、“中国商标金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每家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经广东省版权局评定并授牌的“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每家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五)专利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1、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每项发明专利0.2万元的资助;

2、对持续有效5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给予每项发明专利0.2万元的资助;

3、对依照PCT规则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给予每项发明专利0.5万元的资助,但对于个人给予每项发明专利0.1万元的资助。

(六)对获得“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的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在光明新区新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100件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

(七)知识产权质押贷。对于在光明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的企业可通过知识产权(仅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质押方式申请额度1000万元(含)以下、期限为一年的银行贷款。还清贷款本息后,按贷款利息及中介费用(担保费、评估费)的50%对申请企业进行支持,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贷款本金发生风险代偿事项另行规定。

(八)鼓励知识产权维权。光明新区企业或个人因知识产 权纠纷而采取法律手段并胜诉的,对其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的 50%,给予最高 50 万元资助。

以上奖励和资助的对象,均需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和PCT国际专利资助的,需为专利第一申请人,且专利权属明确,无纠纷。

第十条对新获得计量保证体系确认企业给予扶持的标准:获得一级、二级、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基本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四)企业纳税证明原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第十二条申请品牌创建项目扶持的提交获得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荣誉证书、牌匾或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申请国家、省、市质量奖扶持的提交获得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奖牌和表彰文件;光明新区质量奖和卓越绩效试点工程的奖励提交当年的相关表彰文件或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申请实施标准化战略扶持的按各扶持项目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扶持的,应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年度工作计划;

(二)申请担任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扶持的,应提交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下达的正式任命文件、参加有关会议的通知以及相关费用证明;

(三)申请国际标准研制扶持的,应提交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和已发布的标准文本;

(四)申请国内标准和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研制扶持的,应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

(五)申请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扶持的,应提交按照《深圳市企业标准联盟管理办法》(深质监〔2009〕167号)成立企业标准联盟时在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的联盟协议和章程,以及相应工作总结及计划;

(六)申请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扶持的,应提交项目研究必要性分析报告、工作计划和研究成果免费推广承诺书,已完成的应提交研究成果和相关推广应用情况说明;

(七)申请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扶持的,应提交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或认定文件;

(八)申请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和认证扶持的,应提交相关有效认证证书;

第十五条申请符合“走出去”战略国际认证扶持的,应提交相关有效认证证书。

第十六条申请总部设立在新区的认证机构扶持的,要提交相关机构登记证书和认证资质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申请知识产权战略项目的奖励和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知识产权创建项目扶持的提交获得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荣誉证书、牌匾或批准文件;

(二)申请上一年度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需提交发明专利证书盖章页及说明书扉页(交复印件验原件)和专利权权属保证书;

(三)申请持续有效5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需提交发明专利证书盖章页及说明书扉页、专利登记簿副本(均交复印件验原件);

(四)申请PCT国际专利资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和《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均交复印件验原件);

(五)申请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与辅导机构、光明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以及知识产权维权等扶持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计量保证体系确认扶持的,应提交相关有效确认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新区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部门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光明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规定不超过的,包含本数。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中品牌类及标准类项目均无需查询企业违法违规情况,知识产权类仅需查询两年内因知识产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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