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获得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专项扶持的,给予深圳市扶持金额50%、最高5000万元配套扶持。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书(通过龙岗区产业管理服务平台生成并打印)
2.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验原件)
5.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7.申请深圳市创新“十大行动计划”的申报材料复印件
8.深圳市认定项目的下达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等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9.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10.上述材料按顺序合并装订成册,提交一式二份。所有材料正反两面复印。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上述材料须加盖骑缝公章。
(四)申报要点
1.申报单位统计地须在龙岗区,统计信息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如申报单位未在区统计局填报信息的,请于申报前到区统计局或街道统计办填报信息。
2.配套项目为申请项目获得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中“十大诺奖实验室”、“十大重大科技产业专项”、“十大‘双创’示范基地”、“十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十大基础研究机构”、“十大海外创新中心”立项扶持。,且上级立项文件或合同已下达,资金(或部分资金)已到位。
3.配套项目于立项两年内提出申请,即2016年1月1日后立项项目方可申请。
4.配套扶持为事前扶持,在项目开展过程中须按照要求提供进展情况报告。根据规定,扶持金额100万元(含)的,须进行资金监管,资金监管相关
操作流程请到我局官网通知公告中查询,或电话咨询科室工作人员。
(五)受理时间
1、网络受理
第一批:4月19日-5月14日
第二批:6月19日-7月11日
第三批:8月20日-9月12日
第四批:10月15日-11月15日
2、书面材料受理
第一批:4月19日-5月16日
第二批:6月19日-7月13日
第三批:8月20日-9月14日
第四批:10月15日-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