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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

新型科研机构建设扶持

发布时间:2018-07-31
46.4K
新型科研机构建设扶持。对在龙岗区建设的新型科研机构给予建设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申请条件:
1. 在龙岗区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
2. 高等院校或市级以上科研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龙岗区政府共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3. 正常开展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建设、创新型企业孵化等工作。
4. 入驻新型科研机构项目是指归属于新型科研机构管理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及创新团队,项目正常开展。

(二)扶持标准:

1. 按照高等院校或市级以上科研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实际出资额的100%,给予新型科研机构最高1000万元开办费用扶持,用于支付装修、人员

及办公设备等费用。

2. 给予新型科研机构场地租金实际支出50%、5年累计最高1000万元扶持。
3. 给予入驻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或创新团队研发费用扶持。

(1)对入驻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连续3年给予其研发费用扶持。其中,无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给予其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

研发费用去除龙岗区财政扶持后的余额50%、最高300万元扶持;有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给予其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

用去除龙岗区财政扶持后的余额50%、最高600万元扶持。

(2)没有成立企业的创新团队,连续3年将其研发费用去除龙岗区财政扶持后的余额计入新型科研机构,给予新型科研机构上年度研发费用

50%、最高500万元扶持。

(3)入驻项目期间搬离新型科研机构的,不再享受扶持。

4. 入驻项目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扶持的,给予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500万元配套扶持。

5. 成果转化基金支持。按照龙岗区政策性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以不高于基金总规模30%的出资比例、不控股原则参股

成立成果转化基金。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书(通过龙岗区产业管理服务平台生成并打印)
2.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验原件)
6.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7.高等院校或市级以上科研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及区政府共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8.机构专职人员名册(姓名、学历、职称、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等),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标注
9.机构与入驻创新人才团队、企业的合作协议、服务协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10.机构引入创新平台和其他资源的相关合作协议及开展服务的相关政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11.机构实际建设投入的合同、发票及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申请开办费用的提供)
12.场地租赁合同、发票及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申请租金费用的提供)
13.入驻创新项目(未成立企业)研发投入证明材料(合同、发票、凭证等)(申请研发费用的提供)
14.开展服务活动和工作绩效、上报统计报表等其他材料(机构自主选择提供)
15.上述材料按顺序合并装订成册,提交一式二份。所有材料正反两面复印。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上述材料须加盖骑缝公章。

(四)申报须知

1.申报单位统计地须在龙岗区,统计信息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如申报单位未在区统计局填报信息的,请于申报前到区统计局或街道统计办填报信息

2.区政府“一事一议”项目或获得我区“深龙英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扶持的,不予重复扶持。 


(五)申报时间

1.网络

第一批:4月19日-5月14日
第二批:6月19日-7月11日
第三批:8月20日-9月12日
第四批:10月15日-11月15日
2.书面受理

第一批:4月19日-5月16日

第二批:6月19日-7月13日
第三批:8月20日-9月14日
第四批:10月15日-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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