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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激励

发布时间:2018-07-31
46.4K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激励。
对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认定激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申请条件:
(1) 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2016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资助标准

(1)首次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激励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认定激励。

(3)之后再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每次给予10万元激励

3.申报材料

(1)申请书(通过龙岗区产业管理服务平台生成并打印)
(2)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5)上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6)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7)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8)上述材料按顺序合并装订成册,提交一式两份。所有材料正反面复印。凡是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上述材料须加盖骑缝公章。

4.申报须知

(1)申报单位统计地须在龙岗区,统计信息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如申报单位未在区统计局填报信息的,请于申报前到区统计局或街道统计办填报信息。
(2)获得证书后迁入龙岗区的企业,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满一年时间,才可申请。
(3)公司名称发生变更的,须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发证机关做相应变更后,才可申请。

(4)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予重复激励。
(5)2017年度已经获得过龙岗区国高认定激励的企业,不能重复申请。
5.申报时间

网上:8月6日-9月7日

书面材料:8月6日-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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