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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

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配套扶持项目

发布时间: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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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众创空间项目,给予配套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依法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 申请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
(2)广东省、深圳市创新平台。
(3)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中“十大诺奖实验室”、“十大重大科技产业专项”、“十大‘双创’示范基地”、“十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十大基础研究机构”、“十大海外创新中心”。
(4)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深圳市重点技术攻关项目。
(5)国家、广东省、深圳市众创空间。
(6)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载体)。
3. 获得上级立项扶持2年内提出申请,项目正常开展。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扶持的,给予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200万元扶持;

获得广东省、深圳市众创空间扶持的,给予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100万元扶持。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书(盖公章)(通过龙岗区产业管理服务平台生成并打印)
2.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验原件)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盖公章)(验原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盖公章)(非事业单位提供)(验原件)
5.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盖公章)(非事业单位提供)
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盖公章)(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7.申请国家、省、市众创空间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材料复印件(盖公章)
8.国家、省、市项目立项文件、经费下达文件、经费到账凭证、有项目合同的提供合同或相关证明复印件(盖公章)(验原件)
9.主要项目入驻协议或服务协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10.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企业自主选择提供)
11.上述材料按顺序合并装订成册,提交一式二份。所有材料正反两面复印。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上述材料须加盖骑缝公章。

(四)申报须知

1.申报单位统计地须在龙岗区,统计信息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如申报单位未在区统计局填报信息的,请于申报前到区统计局或街道统计办填报信息。
2.配套项目为获得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立项扶持,且上级立项文件或合同已下达,资金(或部分资金)已到位。
3.配套项目于立项两年内提出申请,即2016年1月1日后立项项目方可申请。

(五)申报时间

1.网络

第一批:4月19日-5月14日
第二批:6月19日-7月11日
第三批:8月20日-9月12日
第四批:10月15日-11月15日
2.书面

第一批:4月19日-5月16日
第二批:6月19日-7月13日
第三批:8月20日-9月14日
第四批:10月15日-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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