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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

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国际孵化器合作扶持

发布时间:2018-07-31
46.4K

一、申报时间

1.网络

第一批:4月19日-5月14日
第二批:6月19日-7月11日
第三批:8月20日-9月12日
第四批:10月15日-11月15日

2.书面

第一批:4月19日-5月16日
第二批:6月19日-7月13日
第三批:8月20日-9月14日
第四批:10月15日-11月17日
二、扶持标准

对于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国际孵化器合作的,根据其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交流合作情况,经核准符合条件的,连续3年给予其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50万元扶持。

三、申报条件

与国际孵化器有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交流合作情况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书(通过龙岗区产业管理服务平台生成并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上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五)孵化场地房产证或委托授权管理等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材料(验原件);
(六)孵化载体与国际孵化器签订的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七)孵化载体与国际孵化器合作实际发生费用的发票、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八)孵化载体与国际孵化器合作开展的服务或活动的证明材料;
(九)孵化载体获得国家、省、市、区级认定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十)上述材料按顺序合并装订成册,提交一式两份。所有材料正反两面复印。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上述材料须加盖骑缝公章。
五、申报须知

1.申报单位统计地须在龙岗区,统计信息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如申报单位未在区统计局填报信息的,请于申报前到区统计局或街道统计办填报信息。
2.孵化器已获得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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