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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

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国内外发明专利支持计划

发布时间: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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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国内外发明专利支持计划操作规程


一、政策内容

为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个人进行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给予以下资助:

(一)国内发明专利资助

上一年度在国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企事业单位、个人每项一次性资助6000元。每项发明专利在授权阶段仅资助一次。

每个单位年度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个人年度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国外发明专利资助

1、上一年度通过PCT 途径申请的国际阶段发明专利,企事业单位每项一次性资助4000元,个人每项一次性资助1000元;

2、上一年度在美国、欧盟和日本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企事业单位、个人每项一次性资助3万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通过PCT 途径进入中国的发明专利不予资助),企事业单位、个人每项一次性资助2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时,最多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或地区的授权。

每个单位年度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个人年度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设定依据

1、《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三、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对象:区内单位、个人

(二)申报条件:

1、单位需在南山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个人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具有我区户籍的个人;(2)在我区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2、申报单位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申报个人无违法犯罪行为。申报单位或个人近三年未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广东省知识产权局通报非正常专利申请;

3、发明专利日期判定:(1)在国内(含港澳台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以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日为准;(2)通过PCT途径申请国际阶段发明专利的,以获得《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发文日为准;(3)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国家或地区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以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日为准;

4、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发明专利在授权后曾实行转让或转移的,均不予资助(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除外)。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实行单位申报、材料审核、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登陆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网上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二)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单位申请、初审项目申报材料,区科技创新局复审项目申报材料;

(三)申请单位接到提交纸质材料通知后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四)区科技创新局拟定资助计划;

(五)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对申请单位的注册情况、在地统计开展情况、商业贿赂和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核查;

(六)拟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七)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八)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

(九)拨付资助经费。

六、所需材料

(一)登录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fms.szns.gov.cn/),在线填写《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国内外发明专利支持计划项目申请书》;

(二)基础材料:

1、单位提供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户籍个人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在校学生提供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单位公章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3、由税务部门(国税、地税)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税务申报系统下载后上传,事业单位除外);

4、专利佐证材料:

(1)国内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在港澳台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提供港澳台地区专利主管部门发放的授权专利证书(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2)国外发明专利:通过PCT途径申请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和《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在国外获得授权的,提供国外专利审批机构发放的授权专利证书,外文材料需提交中文译本(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以上材料按照要求在线填写或采用附件形式在线提交。接到提交纸质材料通知后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胶装成册(不能装订)并按要求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提交,所需材料中扫描件均需核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除外)。

七、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每年安排1-2次集中受理单位申请,具体受理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附则

本计划责任部门为南山区科技创新局,本操作规程由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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